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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信访路——四诉财政部接收清退奖金行为行政复议决定案一审败诉后上诉

(2024-07-01 09:01:16)
标签:

清退奖金

迳行驳回起诉

财政收入项目

财政管理

程序性行政行为

分类: 评《我的信访路》


笔者按:现在的我国法院,一看到“信访”、“公务员”等字眼就会本能认定不属于法院管辖,搞得中国法律好像规定信访人、公务员、教师等社会群体没有起诉权似的。实际上,法律从未作出此类明确禁止,只是法院和法官在片面、歪曲理解法律罢了。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邵明君,男,44岁,山东省运河监狱原警察,公民身份号码370811197903100052,手机号码13515477016,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欢城镇运河监狱家属西院

被申请人:山东省财政厅

复议请求

    1、责令山东省财政厅退回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向其上交的全部清退奖金;

    2、责令山东省财政厅返还申请人被强制抵扣的清退奖金27984.1元。

事实和理由

2016711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以密码电报的方式命令山东省运河监狱全体警察退回2013年以来总共三年发放的全部奖金。在申请人起诉被申请人形成的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3行初159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自己承认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清退全省煤矿监狱警察的奖金全部进入到山东省财政厅。该案历经上诉、再审、抗诉程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违法清退奖金行为没有得到纠正。更重要的事实,2013年至2015年期间,山东省直监狱系统还没有实现“监企分离”,清退的奖金全是山东各煤矿监狱自创自收,与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没有关系,更与国家财政无关,即使奖金真需要清退,最终也不应该上交山东省财政厅,而是应该退回各煤矿监狱。山东省财政厅最终拿到清退奖金,没有法律依据,应为行政事实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该案庭审过程中,申请人已经提出上述要求。被申请人近4年时间无故不履行退还职责,为行政不作为状态持续进行中,现在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符合行政救济时效要求,请国家财政部依法受理本案,支持复议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申请人:

                                   2023  

附件:

    1、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山东省运河监狱有关情况的复函》复印件一份;

4、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3行初159号行政裁定书及庭审笔录复印件各一份。

 我的信访路——四诉财政部接收清退奖金行为行政复议决定案一审败诉后上诉


我的信访路——四诉财政部接收清退奖金行为行政复议决定案一审败诉后上诉

我的信访路——四诉财政部接收清退奖金行为行政复议决定案一审败诉后上诉

行政起诉状

原告:邵明君,男,出生于19793月,山东省运河监狱原警察,现已被不具有辞退权限的机关辞退公务员、口头除名党籍,公民身份号码370811197903100052,联系电话13515477016,邮寄送达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欢城镇运河监狱家属西院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组织机构代码11100000000013186G,电话01068551114

法定代表人蓝佛安,部长

案由: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20231117日,原告向被告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告于1119日签收,并于126日邮寄财政部财复议﹝202331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原告不服,现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支持复议请求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1、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山东省运河监狱清退奖金行为并非人事处理行为。查看《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列举的8项“人事处理”情形,均只涉及公务员“本人”,不涉及他人。但该案的清退奖金行为,不仅针对原告,还针对山东全省省直煤矿监狱全体警察,并非只针对个人,所以该行为并非人事处理行为,但为涉及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被告认定该案基本事实错误。

2、山东省财政厅接收清退资金行为并非涉及公务员权利义务行为。能够作出涉及公务员权利义务决定的行政机关,并非所有行政机关均可,只能是公务员所在单位或公务员主管机关。而本案当中的山东省财政厅,并非原告原所在单位,亦非原告还是公务员时的公务员主管机关,其无权作出涉及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所属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所以,山东省财政厅接收清退奖金的行为,并非涉及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其也没有决定公务员权利义务的意思表达,其只是作出一个行政事实行为,同意接收清退奖金,不为具体行政行为,不会产生法律上合法有效的法律后果。

3、原告与山东省财政厅之间在接收清退资金这一行政事实上的法律关系,属于普通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纠纷,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本案诉讼对象是山东省财政厅接收清退奖金行为,不为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清退奖金行为,被告把山东省监狱管理局作出的涉及公务员权利义务决定张冠李戴地扣到山东省财政厅身上,属于有意歪曲事实,是在刻意搅混水,动机是错误引导本案审理对象,以便官官相护,为下属机关违法行为打掩护。

原告在行政复议申请书讲得明白,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用扣工资的方式强制清退的奖金是在山东省财政厅未对监狱运转经费提供任何保障的情形下由各煤矿监狱“自创自收”形成,且已完税三年,不该清退;即使需要清退,也要退给各监狱,而不是上交山东省财政厅。其接收清退奖金行为侵害原告财产权,所以原告作为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国家机关保护公民财产权。复议机关错误适用法律作出的复议决定,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请法院受理本案,支持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23  

附件:

1、本起诉状副本一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和手持身份证照片复印件各一份;

3、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山东省运河监狱有关情况的复函》复印件二份;

4、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3行初159号行政裁定书及庭审笔录复印件各二份;

5、行政复议申请书复印件二份;

6财政部财复议﹝202331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复印件二份。

 我的信访路——四诉财政部接收清退奖金行为行政复议决定案一审败诉后上诉


我的信访路——四诉财政部接收清退奖金行为行政复议决定案一审败诉后上诉

我的信访路——四诉财政部接收清退奖金行为行政复议决定案一审败诉后上诉

我的信访路——四诉财政部接收清退奖金行为行政复议决定案一审败诉后上诉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明君,男,19793月出生,山东省运河监狱原警察,现因坚持到北京诉讼维权已被不具有辞退权限的行政机关辞退公务员、口头除名党籍,公民身份号码370811197903100052,电话13515477016,邮寄送达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欢城镇运河监狱家属西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组织机构代码11100000000013186G,电话01068551114

法定代表人蓝佛安,部长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1行初132号行政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1行初132号行政裁定,指令继续开庭审理,支持原审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近期,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历过三个案件了,均是先立案,后不开庭就迳行驳回起诉。可以确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审理方式就是书面审理。但这种司法行为明显违法!

上诉人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案件审理程序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不符合立案后可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情形,原审程序错误

原审法院立案庭完成立案工作并向审判庭移交案件,说明其认可本案不属于“涉及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案件。但该院审判庭不开庭审理,径行驳回,认为该案属于案件。双方之所以存在重大分歧,是因为对山东省财政厅接收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清退奖金的行政行为是否为“涉及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这一事实的认定不同,立案庭认为不是“决定”,而审判庭认为是“决定”。

既然同一法院不同部门对同一案件关键事实的认定存在巨大分歧,那就说明该案可能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可以立案后迳行裁定驳回起诉的十种情形之一,原审法院审判庭还是应以开庭审理为宜。否则,任性驳回起诉,可能造成司法程序空转,浪费司法资源。

二、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刻意浮于表面,证明其是刻意驳回起诉,枉法裁判,全力维护行政机关的动机明显

原审法院认定本案诉讼对象——山东省财政厅接收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清退奖金行为是因后者衍生的财政管理行为,但为何种财政管理行为,为什么不可诉,有何法律依据,不作释法说理。原审法院如此定性,是想把山东省财政厅接收的清退奖金认定成财政收入,想把其合法化。上诉人认为,这种认定十分错误,且违法。

国务院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3条规定:“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据此,财政收入项目法定,任何国家机关不得随意设立财政收入项目种类。

本案当中,山东省财政厅和财政部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中从未提供可以证明山东省财政厅接收清退奖金有法律依据的证据,只能证明其接收的清退奖金不是合法的财政收入形式,其进行的行为不是合法的财政管理行为

山东省财政厅擅自违法取得财政收入,本就是财政部行政复议和原审法院行政诉讼需要审查和撤销的内容,现在不仅不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还刻意包庇山东省财政厅,只能理解成财政部没能合法履行行政复议审查职责,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只能理解成原审法院拒绝审查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只想维护,不想监督,动机不过是不想开庭就能迳行驳回起诉,以便维护财政部面子,达到袒护行政机关的非法目的。

三、即使清退奖金时上诉人还为公务员,山东省财政厅也非公务员人事管理机关,无权作出“涉及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其接收清退奖金等财政管理行为也与山东监狱公务员之间形成外部行政行为关系,是程序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原审法院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

1、对山东监狱省直公务员而言,拿上诉人作例子,管理相关机关包括山东省运河监狱、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公务员局、山东省财政厅。这些机关当中,只有山东省运河监狱、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山东省公务员局是人事管理机关,有权作出“涉及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这是因为,山东省运河监狱是所在单位,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是任免机关,山东省公务员局是公务员主管机关。山东省司法厅只是替山东省人民政府代为管理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并无职权对个体公务员作出人事处理决定。

山东省财政厅在整个管理环节中只负责工资发放,具体工作流程是先由山东省运河监狱制作工资明细审核表报送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由后者汇总全部省直监狱工资明细报表并审核后上报山东省公务员局,经山东省公务员局在工资明细报表上盖章审批同意后转送山东省财政厅,最后由山东省财政厅把工资通过指定银行发放到每个公务员工资帐户。

整个流程规定详见山东省财政厅依据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省级财政委托银行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该文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行初316号案中由山东省财政厅提供。其在该案行政复议程序提交的《被申请人答复书》中亲口承认,其对公务员的财政管理行为只能“根据人事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执行”,这里的人事主管部门是指山东省公务员局。也就是说,山东省财政厅发放公务员工资等财政管理行为只是执行山东省公务员局指令的辅助行为,应该理解成程序性行政行为,其自身完全无权对公务员作出任何人事决定。加上山东省直监狱公务员并非山东省财政厅公务员这个事实,可认定,山东省财政厅发放公务员工资等财政管理行为是外部行政行为。如果其不按财政部及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放工资,如果其变相执行或者没有山东省公务员局的命令就擅自更改、停发公务员工资,或者清退已发工资,均应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2、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第69号指导性案例裁判观点认为:“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程序性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明显的实际影响,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该程序性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本案中,正如原审法院所说,针对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清退奖金行为,只能去申诉,但现实是山东省公务员局不会受理,起诉山东省公务员局不受理申诉行为也不会得到法院立案,上诉人只能通过起诉山东省财政厅违法接收清退奖金的程序性行政行为才能获得法律救济。所以,本案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原审法院不懂公务员人事管理法律法规,所以认为公务员不可起诉财政管理机关,现提供上述文件和案例作为证据,以证明原审法院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

总而言之,本案诉讼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被上诉人财政部在原审提交的答辩状和证据驴唇不对马嘴,连案号都搞错了,其实际答复的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1行初178号案件。敷衍法院到了这种地步,原审法院还是要认定其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枉法裁判动机太明显了,所以坚决上诉,请上一级法院能纠正原审法院错误,支持上诉请求。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24  

附件:

    1、财政部《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一份;

    2、北京一中院(2023)京01行初316号案山东省财政厅《被申请人答复书》复印件一份;

3、人民法院案例库69号指导性判例复印件一份;

4、《申诉书》、邮寄申诉书照片、山东省司法厅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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