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未催告编剧交付剧本会产生何种后果?

2025-08-22 1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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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乙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甲委托乙创作电影剧本。乙交付剧本后,甲提出修改意见,按照合同约定,乙应在收到甲修改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交付修改后的剧本。但超出约定期间,乙并未交付,此后2年甲也未催告乙交付。甲、乙的该种行为可产生何种后果?

评析

甲作为委托方,有权要求乙修改剧本,受领修改后的剧本是甲的权利。在委托创作关系中,委托方之权利非仅该一方之权益,也对相对方之利益有重大影响,权利的怠于行使将产生不利后果。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依据前述第(三)项的规定,若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即便债务人违约,当该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对于非金钱债务,债权人也不能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该案中,乙负有创作剧本的义务,该义务具有非金钱给付性质,系行为之债,且系以特定结果为导向的行为之债,乙不但应该按照甲之要求完成创作,且创作的剧本应能通过甲之审查,符合甲之期待。乙超出7个工作日未交付修改的剧本已构成违约,虽然受领剧本是甲的权利,但如果甲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对其较为重要,其应该催告乙继续履行义务,及时交付修改后的剧本,但甲未再催告乙履行合同,且在此后2年的时间里均未催告乙履行义务,构成严重超出合理期限未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情形。2年的时间,合同的履行条件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如对甲而言,该类型电影的市场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甲可能不再需要该类型剧本,如继续拍摄可能不会收到预期的效果;对乙而言,经过2年的时间,其是否仍具备创作能力也是不确定的因素。因此,该情形下,甲乙均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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