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争议的债权能否抵销?

2025-07-16 10:27:14
标签: 电影合同律师汐溟 汐溟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汐溟律师 影视合同律师汐溟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互负债务,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发出抵销通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对于有争议的债权,能否抵销?

案情

20232月,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影片,按约定比例分配发行收益。影片发行结束后双方对分账款进行结算并签署《结算单》,乙应向甲支付分账款500万元,但甲违反署名约定,上映时未给乙署名。乙主张甲应就该违约行为对其承担赔偿责任,应赔偿其损失200万元,甲认可未给乙署名的行为构成违约,也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但甲认可的赔偿额为50万元。因逾期乙未向甲支付分账款,甲催告乙支付500万元,乙通知甲抵销其200万元债权,只向甲支付300万元。

问题

乙的抵销通知能否产生效力?

评析

本文认为,乙的抵销通知无法产生抵销的效力,至少超出50万的部分不会产生效力。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乙向甲发出抵销通知,行使的是法定抵销权。法定抵销须满足抵销适状条件,其中,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互负有效的债务,债务应具备两个条件,其一债务是合法有效的,即抵销的债务都是基于合法有效的债的关系而产生,债务性质不是违法的,无无效或撤销情形;其二,债务是确定的,在发出抵销通知时,双方的债务是确定,一方面债权债务已经产生,并非未来不确定性的债务,另一方面,债权债务的数量是确定的,不应产生严重分歧,若双方对债务之量存在争议,则一方发出抵销通知,另一方不认可抵销的效力,双方仍需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故而,多数情形下,抵销的债务系双方均认可的有效、确定债务,如果对债务是否存在产生争议,则应先对债权债务进行确定。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系对特定主体的给付请求权。抵销之债权主要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债权的确定通常包含以下几种方式:

(一)债务人明确认可或双方共同确认,如一方明确作出认可债权存在的表示,例如签署确认函,以及双方共同签署债权存在的协议。

(二)债权债务为生效的裁判文书所确认。

(三)尽管债务人未作出认可表示,也无生效裁判文书确认,但基于合同关系,债务易于确定,不会产生较大争议,且债务人也未提出明显异议,例如影片联合投资协议约定如超出签约之日2年未上映,且未取得公映许可证,任何一方无需通知,协议自动终止,一方应退还另一方投资款。前述约定系附条件终止条款,且约定了清算条款,即在条件成就时效力终止,终止后产生清算义务,一方应退还另一方投资款。在约定的条件产生时,一方负有退还投资款的债务,即便其对债务提出异议,其异议的效力也较弱,债权债务可以确定。

(四)尽管一方对债权提出异议,但异议明显缺乏合理性,不能成立的。在本案中,债权是否确定存在争议,提出抵销主张的一方应先对债权进行确认,待确认后再行使抵销权。具体而言,合同虽约定甲应履行为乙署名的义务,但未约定若违反该义务应对乙的赔偿金额或赔偿方式,署名是无形财产权,具有抽象不确定性,对其赔偿缺乏客观标准,而且双方对赔偿金额也存在较大争议,甲的异议具备合理性。所以,乙应先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确认赔偿金额,待赔偿金额确定后再行使抵销权。


阅读(0) 收藏(0) 转载(0) 举报/Report
相关阅读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