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对解除权有何影响?

2025-03-04 11: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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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汐溟

发生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情形,合同均有可能解除。但解除权的依据却不同。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均触发法定解除权。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作为解除事由,其解除权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一)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据前述规定主张解除合同需同时满足两个要件: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结果。以情势变更作为解除事由,解除权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据前述规定主张解除合同需同时满足如下要件:合同成立后发生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变化,该种变化使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严重不公平的后果,双方重新协商但未成功。

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不同。以不可抗力作为解除事由,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主张解除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以情势变更作为解除事由,需要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解除的申请,单方通知不产生解除的效力。

解除程序不同。依据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无需协商;依据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受情势变更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才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解除申请。

解除时间不同。依据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如对解除通知有异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如主张解除一方享有解除权,则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解除。依据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合同是否具备解除条件需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如支持解除,合同自判决或裁决之日解除。

权利的基础不同。在不可抗力情形下,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已经丧失,法律赋予当事人解除权,该权利系形成权。在情势变更的情形下,合同能否解除需法院或仲裁机构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作出裁判,当事人虽主张解除,但该解除更多的是请求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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