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后电影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如何救济?(二)

2024-04-16 16: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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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汐溟

案情

2021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影片,按投资比例分配收益。后因甲公司违约,乙公司诉请解除合同,甲公司退还投资款6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0万元。

2022年1月1日,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支持乙公司诉讼请求。因甲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乙公司未取得任何款项。丙是甲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500万元,认缴期限20221月1日届满,丙未实缴出资款2022年3月3日将股权转让给丁。甲公司无财产可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660万元债务,乙公司应如何救济?

评析

乙公司可以申请追加原股东丙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案中,涉案合同履行期间,丙是甲公司的股东,对甲公司享有股东权利和义务,涉案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与丙有利害关系。涉案合同产生纠纷致诉2022年1月1日,法院判决甲公司退还乙公司投资款6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0万元。据此,甲公司对乙公司负660万元给付义务。2022年3月3日,丙将其股权转让给丁。此时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已经产生,而且,丙对甲公司的出资义务至20221月1日届满,丙未履行出资义务已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债权人的权益依据前款规定,乙公司有权申请追加丙为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的500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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