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擅自更换导演另一方提出根本违约的异议,但配合报审后为何丧失解除权?

2023-05-30 09:4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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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合作拍摄影视作品,如一方出现具备根本违约性质的违约情形,如擅自更换导演,另一方对此明确表达异议。但守约方未立即行使解除权而是默认甚至同意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经过一定阶段后守约方以先前违约事实为由解除合同,还能否产生解除效力?

202112日,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影片,甲负责影片制作,双方确认影片导演为丙。如变更主创人员,甲应与乙协商确定。当年3月20日,甲向乙发送《变更项目负责人告知函》,通知乙影片导演已由丙变更为丁。乙收到该函后,于次日向甲回函,未经同意擅自变更主创人员已构成根本违约,乙将采取适当的维权行为。当年3月22日,甲向乙发送涉案电影项目进展报告,报告中提及涉案电影已经顺利过审,近日到国家电影局领取龙标。20221月25日,发送涉案电影目前进度与2022年计划。2022年3月1日,甲通过微信向发送影片项目进展报告,回复收到。2022年3月2日,告知“需要你们准备一下公司的材料,我们这边去局里申报增加出品方,材料弄好了辛苦快递到公司”。同日,回复营业执照已经发出,并表示等待最新消息20223月31日,甲与乙一起协商观看影片时间。20224月30日,乙向甲发送解约通知函,主要内容为:同履行过程中,未经同意擅自变更导演,已构成根本违约,涉案合同解除等。乙的解除通知能否产生解除的效力?

由乙解除通知的内容可知,乙行使的是法定解除权。除不可抗力情形外,法定解除权以当事人出现根本违约情形为基本要件,根本违约为当事人据以行使解除权的法定事由。除根本违约要件之外,法定解除权的行使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解除权人应该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

此外,解除权的行使还需满足另一要件,即解除事由发生后,解除权人未作出放弃解除权的意思表示。如解除事由发生,对方已构成根本违约,此时解除权未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而是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接受对方履行的行为,表明解除权人已经以自己的实际行为作出放弃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解除事由发生后,当事人有两种选择,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旦作出选择即具有确定效力,不得撤销,否则将引起合同关系的不确定性。

概言之,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应同时满足以下要件:解除事由产生;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行使;解除事由发生后解除权人未作出过放弃解除权的意思表示。

该案中,基于合同约定,双方已经确认影片导演为丙。甲单方负责影片制作,未与乙协商擅自更换导演,构成违约;根据一般的常识,导演是影片创作的灵魂人物,更换导演对影片的质量必会产生重要影响,属于严重违约行为;至于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主要取决于当事人乙的态度及选择,将丙更换为丁肯定对影片创作有影响,但该种影响是积极还是消极性质,应由乙确认。该案中,乙在得知更换导演后即作出甲构成根本违约的异议,说明乙不认可丁对影片的执导行为,也明确向甲表达了根本违约的异议通知,但乙并未行使解除权。据此,甲擅自更换导演构成根本违约,乙的解除事由已发生。

但是,此后乙未行使解除权而是接受甲继续的履行行为。甲先后两次向乙通告影片项目进展信息,乙并未提出异议;如此时乙有解除合同的决定,应会告知甲其决定解除合同,无需再告知项目进展信息。尤其是2022年3月1日,甲通过微信向发送影片项目进展报告,明确回复收到说明乙认可并接受甲的履约行为。而且,乙也继续履行合同,积极行使合同权利,如为配合报审,乙按照甲的要求提供报审材料,与甲一起确定审片时间等。前述行为,足以使甲产生乙放弃解除权,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理信赖。乙已以实际行动的方式放弃解除权。在乙已经作出放弃解除权的意思表示之后,乙的解除权已经消失,其后期再以该解除事由为依据行使解除权已无法产生解除的效力。

                                                           

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4583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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