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类影片合同名为合作拍摄实为承揽和合作运营?

2023-05-25 1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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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汐溟

一般情形下,当事人约定合作拍摄影片并划分不同的工作权责,合同应为合作创作性质。本文讨论合同名为合作拍摄制作影片,但实为承揽和合作运营性质的类型。

要建造一个化石博物馆,需拍宣传片与乙签订《电影合作拍摄合同》主要约定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合作制作动画片。制作要求故事情节生动,深入人心,动画人物及背景精细,动作连贯、细腻。第二条乙严格按进度随时交甲审定,并经甲签字认可。第三条合约价款总价2000万元。甲以现金形式出资1000万元,乙以技术和资金等方式出资1000万元。第四条,本片的设计及制作质量应符合经双方确认的动画片脚本、创意意图、修改意见、客户要求等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合约后15个工作日内甲将合同总额的10%汇入乙指定账户内,做为项目预付款,其用途为前期剧本创作费即200万元整。第六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由乙创作的动画脚本、动画电影、音乐、配音等各环节甲要给予积极的配合和响应工作,具体内容如下:动画脚本,甲给予素材提供以及专家的确认等配合工作3.该动画片版权在云南范围内,由甲享有;在云南以外区域,由双方共同享有等。本文讨论该合同的性质。

涉案合同虽然约定双方合作制作动画片,但从甲的订约动机和合同约定看,其内容实为因建造化石博物馆之需,委托制作宣传动画片运用自己的专业技术完成制作,交付符合需求的动画片,然后按约定,独享该动画片在云南省内的全部版权,双方共享该动画片在云南省外的版权的协议,故涉案合同实际含有两部分内容,前半部分的承揽和后半部分对承揽标的物的合作运营。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合同目的,其合同标的具有特殊性,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由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首先,该案中,合同前半部分内容中,合同的标的物,即创作的动画片需符合定作人的需求并应满足约定的要求,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如:乙严格按进度随时交甲审定,并经甲签字认可”,乙完成的工作成果应经甲验收,提供的不仅是劳务,而是合格的工作成果;1.甲乙双方在签署合约后15个工作日内甲将合同总额的10%汇入乙指定账户内,做为项目预付款,其用途为前期剧本创作费即200万元整。2.乙完成动画电影剧本后,经甲审验合格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甲按合同总额的20%汇入乙指定账户做为该动画电影的项目中期制作费用,即4,000,000元”,甲支付制作费,乙收到制作费后应完成并交付合格的工作成果;由乙创作的动画脚本、动画电影、音乐、配音等各环节甲要给予积极的配合和响应工作”,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前述条款约定甲对乙工作的协助义务。概言之,前述约定实际上是赋予甲作为定作人对工作成果的审核权、付酬义务、对承揽工作的协助义务等。

其次,在后半部分的内容中,则双方按约定对承揽标的物,即已创作出的动画片,进行版权方面的合作运营并按约分享收益。该动画片版权在云南范围内,由甲享有;在云南以外区域,由双方共同享有”,对版权按区域划分归属,以确定合作基础。

合同性质的认定对合同解除权有重大意义。该合同前半部分具有承揽合同性质,在该履行阶段,甲基于定作人身份享有法定任意解除权,即便乙无违约行为,也可以解除合同。

                                                                      

本文案例改编自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51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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