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宣发方违反排片义务是否应退还宣发费?

2023-04-25 10: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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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汐溟

院线发行中首日排片量对发行成绩有重要意义,为追求最佳发行成绩,在发行合同中片方要求宣发方作出首日排片量的保证,并以违约责任约束宣发方履行。若宣发方未能兑现排片量承诺,其违约责任应如何承担?

甲委托乙院线发行影片,约定甲向乙支付宣发代理费,同时,乙为宣传发行工作付出的各项费用(宣发费)也由甲承担。在代理发行工作上存在消极延误或恶意欺瞒等不良行为,不但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同时可向追回已支付费用,并可向追讨直接损失及关联损失赔偿。保证影片首日排片全国至少20个城市不低于3000场,如低于3000场有权不向支付宣发代理费。虽较严格履行了宣传义务,但在发行义务的履行方面,首映日排片仅为681场,未及3000场的目标,且有其他履行瑕疵行为。

要求返还已经收取部分宣发费退还宣发费的计算依据是乙保证首日排片3000场,最终首日排片仅为681场,请求退还兑现首日排片承诺的2319场所对应的发行费用甲的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宣发费与宣发代理费不同。宣发费是发行方为宣发影片所支出的费用,除垫资宣发外,一般由片方预先支付宣发代理费是发行方提供宣发服务而获得的酬金。

其次,甲未行使解除权,在维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请求返还部分宣发费。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甲返还部分宣发费的请求具有赔偿损失的性质,行使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

再次,基于合同约定,乙保证影片首日排片全国至少20个城市不低于3000场,如低于3000场有权不向支付宣发代理费乙负有首映日排片不低于3000场的义务,且若违反该义务将承担丧失宣发代理费的后果。合同对违约责任已有明确约定。乙未能履行该项义务,无权再向甲主张宣发代理费。在合同对违约责任已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甲超出合同约定追究乙的损害赔偿责任,已无合同依据。

最后,退一步讲,合同即便没有约定无法履行首日排片量所要承担的责任,甲可行使法定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应满足违约行为、损失、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同时要将违约方的过错作为参考因素予以考量。

具体而论:

(一)乙没有完成首日拍片量的目标,存在违约行为。但排片量受很多因素影响,比如影片质量,宣发预算等,并非乙单方行为可决定。未能实现排片目标,乙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二)就损失而言,合同约定的首映日排片量与实际排片量之间的差异可作为甲的损失,甲可以履行利益作为损失赔偿依据。如按其计算方式,虽能计算排片量但无法估算上座率,同样无法计算实际损失。

(三)甲支付的宣发费对应的是乙在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除了首映日的排片量以外,影片仍有上映期,仍在上映,而且除上映外,乙还负责影片的宣传。首映日排片量只是乙的义务之一,且所占比重无法计算。单项义务无法对应全部宣发代理费。因此,乙违反首映日排片量义务与甲所主张的损失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本文改编自《排片量承诺未兑现但履行宣发主要义务,宣发费可不予退一文,作者汐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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