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制作完成后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是恢复原状吗?
2023-04-19 10:28:56
标签: 电影合同律师汐溟 汐溟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汐溟律师 影视合同律师汐溟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共同投资并合作拍摄影片,影片制作完成后当事人因违约而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通常是基本的要求。此时返还投资款请求权是违约责任中的恢复原状吗?
我国《民法典》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合同因违约解除的,当事人享有恢复原状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理论上讲有违约行为必然产生损害,因此合同因违约而解除的,当事人通常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否能恢复原状,取决于履行情况与合同性质。
狭义的恢复原状指因履行行为而取得的财产返还,广义的恢复原状还包含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时的价值返还。一般情况下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即合同解除后有溯及既往的效果,当事人的财产状态可以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可按解除时该物的价款返还。若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无意义,债权人在解除时可以要求恢复原状;若债务人的履行使得无法恢复或不宜恢复,又或者债权人的利益在解除时并非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可得到保护,通过其他方式也可实现救济的,债权人在解除时不宜要求恢复原状。
甲乙合作制作电影,双方共同投资制作,影片拍摄制作完成后因甲拒绝履行发行职责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无法发行上映,乙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返还投资款。
该案中,乙要求返还投资款并非恢复原状请求权而是损害赔偿请求权。理由在于:第一,从履行情况判断,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对影片投资,已支付的投资款已投入到影片的拍摄制作之中。乙支付投资款的用途是影片拍摄制作,甲也将其用于该用途,影片也被制作完成。甲对合同的履行对乙有重要意义,而且投资款也被使用支出,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在客观上无法恢复原状。第二,就合同性质而言,甲乙之间是合作创作影片关系,合同约定当事人在投资基础上针对涉案电影的筹备安排、拍摄制作、收益分配、权利划分等进行合作创作的内容,合同伴随着一定时间的过渡,双方当事人对履行合同所作出的给付已经物化为其他价值形态,从性质上无法逆转。故而,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已经投入涉案电影拍摄制作的履行部分没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性。第三,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所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返还投资款在性质上属于损害赔偿,即乙返还投资款属于损害赔偿请求权。
合同解除情形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因合同解除前的违约行为而发生,赔偿的对象是因违约所产生的损失。在履约期间,乙为影片投入资金,在合同解除时乙未获任何对价或权益,乙所投资金即为所失利益,而其无所得的结果是因甲违约所致。故甲退还乙投资具有损失赔偿的性质。
本文所选案例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1478号民事判决书
影片制作完成后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是恢复原状吗?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共同投资并合作拍摄影片,影片制作完成后当事人因违约而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通常是基本的要求。此时返还投资款请求权是违约责任中的恢复原状吗?
我国《民法典》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合同因违约解除的,当事人享有恢复原状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理论上讲有违约行为必然产生损害,因此合同因违约而解除的,当事人通常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否能恢复原状,取决于履行情况与合同性质。
狭义的恢复原状指因履行行为而取得的财产返还,广义的恢复原状还包含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时的价值返还。一般情况下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即合同解除后有溯及既往的效果,当事人的财产状态可以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可按解除时该物的价款返还。若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无意义,债权人在解除时可以要求恢复原状;若债务人的履行使得无法恢复或不宜恢复,又或者债权人的利益在解除时并非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可得到保护,通过其他方式也可实现救济的,债权人在解除时不宜要求恢复原状。
甲乙合作制作电影,双方共同投资制作,影片拍摄制作完成后因甲拒绝履行发行职责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无法发行上映,乙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返还投资款。
该案中,乙要求返还投资款并非恢复原状请求权而是损害赔偿请求权。理由在于:第一,从履行情况判断,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对影片投资,已支付的投资款已投入到影片的拍摄制作之中。乙支付投资款的用途是影片拍摄制作,甲也将其用于该用途,影片也被制作完成。甲对合同的履行对乙有重要意义,而且投资款也被使用支出,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在客观上无法恢复原状。第二,就合同性质而言,甲乙之间是合作创作影片关系,合同约定当事人在投资基础上针对涉案电影的筹备安排、拍摄制作、收益分配、权利划分等进行合作创作的内容,合同伴随着一定时间的过渡,双方当事人对履行合同所作出的给付已经物化为其他价值形态,从性质上无法逆转。故而,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已经投入涉案电影拍摄制作的履行部分没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性。第三,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所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返还投资款在性质上属于损害赔偿,即乙返还投资款属于损害赔偿请求权。
合同解除情形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因合同解除前的违约行为而发生,赔偿的对象是因违约所产生的损失。在履约期间,乙为影片投入资金,在合同解除时乙未获任何对价或权益,乙所投资金即为所失利益,而其无所得的结果是因甲违约所致。故甲退还乙投资具有损失赔偿的性质。
本文所选案例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1478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