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一方如何补偿对方房屋价款?
(2023-10-10 21: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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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律师婚前购房婚后还贷补偿价款夫妻共同财产 |
分类: 离婚纠纷法律实务 |
案件索引:刘某与涂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案(案号:(2020)黔01民终9690号,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故刘某对涂某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享有补偿权。
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刘某上诉主张一审法院将案涉贵阳市云岩区房屋的升值率认定错误,刘某应享有上述房屋拍卖价款1239288元中的250046.76元。结合刘某、涂某在诉讼中所提交的证据及陈述,证实案涉贵阳市云岩区房屋系涂某婚前购买的房屋,该房屋购买时的总价为636932元,刘某、涂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该房屋贷款共计255969.8元,其中共同偿还本金133781.08元,共同偿还利息122188.72元。另,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认可以案涉房屋2020年5月23日的拍卖成交价1239288元来认定刘某、涂某2019年1月29日离婚时案涉房屋的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之规定,刘某应享有案涉房屋拍卖价款1239288元中的208939元,即255969.8元×﹝1239288元÷(636932元+122188.72元)﹞÷2=208939元(四舍五入至元)。故一审法院判决刘某享有案涉房屋1239288元拍卖价款中的162334.71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另,因对刘某享有案涉房屋拍卖价款中的份额予以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驳回刘某其余的诉讼请求”的内容和范围发生变化,故应撤销一审判决该判项,重新作出驳回刘某的其余诉讼请求的判项。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一、刘某享有贵阳市云岩区市北路148号保利云山国际2号楼2号幢1单元10层4号房屋1239288.00元拍卖价款中的162334.71元;二、驳回刘某其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52元,减半收取7976元,保全费2067元,由刘某负担7818.72元(已交),涂某负担2224.28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
二审法院判决: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3民初7771号民事判决;
二、刘某享有贵阳市云岩区房屋拍卖价款1239288元中的208939元;
三、驳回刘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附计算公式:
1、 第一步,先计算诉争房产的升值率,即诉争房产现总价除以(结婚时诉争房产原总价+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如税费、大修基金等)),以本案为例,升值率为:1239288元÷(636932元+122188.72元)=1.63253086。
2、 第二步,再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获得的补偿款,即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该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以本案为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255969.8元X1.63253086÷2=20893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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