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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二审:协议离婚时将夫妻共有房产赠与给子女,在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能否撤销?

(2023-09-18 22: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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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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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离婚纠纷法律实务

一、基本案情

 

周飞系周明根之子。座落于原嘉善县魏塘镇火车客站广安楼西面建筑面积724.3平米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于1999年7月14日登记在周明根名下。2010年8月26日,周明根与许美英协议离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前述涉案房屋,双方约定归许美英及其子周飞所有。2016年1月7日,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魏塘街道)发布《城中村改造公告》,对涉案房屋所在的地块进行改造。后许美英、周飞向魏塘街道办理涉案房屋拆迁相关手续,魏塘街道总计补偿周飞、许美英6541208元。2017年1月16日,周飞、许美英将涉案房屋腾空交付给魏塘街道,并于当日结清了房屋补偿费用。2018年1月12日,周明根以房产赠与周飞因涉案房屋产权未过户,赠与合同未生效,魏塘街道与许美英、周飞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交付全部补偿费的行为侵犯其财产权益等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魏塘街道对周明根涉案拆迁房未按商业用房标准补偿侵犯其财产权,判令魏塘街道给周明根增加相应经济补偿等。一审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8)浙0421行初8号行政判决驳回周明根的全部诉讼请求。周明根不服该判决,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2018)浙04行终148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周明根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9年7月15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周明根的再审申请。2020年3月26日,周明根向周飞通过快递寄送通知书一份,以离婚协议不是房产归属的证明,魏塘街道与周飞签订拆迁协议及让周飞领取拆迁补偿费是非法的,周飞应当归还为由要求撤销关于涉案房屋对周飞的赠与。后周明根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二、 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确认撤销赠与通知书己生效;

2. 周飞返还周明根非法领取的拆迁补偿费50万。

 

三、争议焦点

周明根是否能撤销其与许美英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房产归许美英和周飞的条款

 

四、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此类离婚协议是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意,其中所涉赠与实质是建立在夫妻双方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离婚后一方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单方撤销赠与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一方主张单方撤销赠与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本案,周明根与许美英于2010年8月26日订立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涉案房产归许美英及其子周飞所有,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有效的约定,受法律保护,周明根也无证据证实离婚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周明根与许美英以此协议解除婚姻关系,且财产已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予以分割,周明根与许美英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协议双方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予以履行。且上述离婚协议经嘉善县人民法院、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认定有效,周飞、许美英领取涉案房屋拆迁款的行为亦被认定有效本案庭审中许美英、周飞均认可离婚协议有效,不得撤销,故周明根现以其通过单方向周飞发通知的形式要求撤销其关于涉案房屋对周飞的赠与,实为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其与许美英共同财产分割的条款,与法相悖,亦有违诚信原则,对周明根要求确认其向周飞寄送的撤销赠与通知书要求确认有效,要求周飞返还拆迁款50万元等诉请一审均不予支持,周飞、许美英就此所提出的抗辩意见一审予以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周明根是否能撤销其与许美英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房产归许美英和周飞的条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基于婚姻家庭的身份关系所订立的协议,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所作的财产处理,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应当确认有效。本案中,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许美英和周飞所有的约定依附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带有身份关系性质,属于双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约定,并非赠与合同关系,周明根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对其子周飞的赠与,无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周明根与许美英于2010年8月26日协议离婚,至一审起诉时已过一年的期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之情形,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按协议履行。故周明根认为房屋产权未转移,但补偿费已被周飞占有,要求周飞返还补偿款的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周明根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本院予以部分减免。

 

五、裁判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驳回周明根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案例来源:周明根周飞许美英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案(案号:(2020)浙04民终2755号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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