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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能举证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时,其误工费应当如何计算?

(2023-06-30 21:07:57)
标签:

交通事故赔偿

误工费

分类: 法律知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二审

裁判日期:2020.08.25

裁判要旨: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关于一审判决所列要素的第四项、第八项,即一审认定的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误工费是否正确的问题。本案中,汤六妹主张其事故发生前在佛冈县城经营佛冈县石角镇美加乐鲜肉店,从事猪肉、食品零售工作,提供了营业执照以及其个人银行卡流水的证据予以佐证,该营业执照显示的注册日期为2012年3月19日,经营者为汤六妹,且汤六妹的个人银行卡流水清单显示其自2017年11月起至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前,每月均存入一笔定期存款,可证实其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事实,故对其主张本院予以确认。虽然上诉人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但其并无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推翻,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按照广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误工费的计算问题。如上所述,汤六妹事故发生前从事猪肉、食品零售工作,其在诉讼中并未举证证明实际减少的收入及近三年的收入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一审法院参照广东省上一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8258元/年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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