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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良债权价值分析方法的探讨和分析

(2015-12-22 06:22:56)
标签:

不良

资产

分析

分类: 不良资产

对不良债权价值分析方法的探讨和分析

 

在对金融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分析时,由于相当一部分债务人或债务责任关联方为关停或经营情况较差的企业,可采用的信息资料较少,债务人或债务责任关联方企业对评估分析工作不能予以积极配合的情况较多,例如:债务人或担保人不配合或无法查找,难以收集评估的基础资料;企业或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或已经关停、破产或倒闭,或属于三无企业等,绝大部分找不到评估基本资料等等,实际操作中对该类企业的偿债能力应该采用什么方法进行分析呢?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评估处置该类债权业务中,笔者结合案例探讨综合因素法和债项评级法两种方法相结合对债权价值的具体运用。

一、综合因素法

1、定义:综合因素分析法是通过调阅剥离收购资料,剖析债务人信贷档案,结合调查情况及搜集的材料综合确定债权潜在价值的方法。

2、适用范围

综合因素分析法适用于债务人、债务责任关联方不配合,但具有比较齐全债权资料的情形;不具备债务人、债务责任关联方相关资料,但具有比较齐全债权资料的情形。

3、分析程序

1)调阅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及其维权情况的全部档案资料。

2)分析不良债权的历史形成、导致损失原因、企业经营状况、商业银行四级分类或五级分类清分资料等。

3)通过尽调人员获得的“四访”信息,对债权项目现状进行全方位了解,上述走访应当尽量取得被访对象确认的相应书面证明材料;

4)结合有限的现场实地勘察情况和债权处置人员调查资料、图片等情况,分析当地的宏观经济环境和债权交易市场的情况,确定影响债权价值的主要因素并进行分析。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时间、金额、用途,还款来源、还款情况、逾期时间,商业银行不良债权形态认定报告,损失准备提取情况,债务人信誉状况,债务人未来前景预测,当地市场环境等,并提出分析结果。

5)合理分析估测债权价值。

4、方法使用的注意事项

1)综合因素分析法针对的债权通常是尽职调查后,实地可获得的债权价值信息非常有限,不确定因素较多,无法直接定量分析,因此不能单独运用综合分析法进行分析分析,必须与其他分析方法结合起来一并运用;

2)使用综合因素分析法比较适合得出定性结论,在此基础上可结合债项评级法进行定量分析;

3)若某户债务人的尽调情况适用于综合因素分析法定价,但所涉及的抵质押物优先偿还能力或保证人的补充偿债能力可用其他的方法来确定价值,而且最终结果的表现方式是三方面偿债来源加和,则必须保证对主债务人一般偿债能力的综合因素分析法定价时,不考虑抵押或担保的因素,否则造成债权价值虚增。

二、债项评级法

1、定义:债项评级法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分类指导原则》和相关政策法规,以债务人信用质量为基础,并考虑担保人代偿能力、抵(质)押物价值,以每笔债权为基本计量单位逐一分析,得出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对资产质量进行分类评级分析的方法。

2、适用范围

债项评级法主要用于不良债权收购及收购后的日常管理,分析结论应为可变现价值。当分析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采用其它分析方法难以进行定量分析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债项评级法用于不良债权处置的分析。

3、分析程序

1)调阅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及其维权情况的全部档案资料,搜集债务人企业的财务资料和经营状况资料;

2)对搜集的资料进行分析,根据内部评级标准判断待估债项的类别;

3)对搜集的债务人资料进行分析,根据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确定基本受偿率,并从企业所属行业、企业经济性质、注册资本、所处地域、债务年度、本息结构、经营状况七个方面对受偿率进行因素调整,按分析模型:债权受偿额=债权额×基本受偿率×K1×K2×K3×K4×K5×K6×K7逐笔计算出信用债权受偿率。其中:信用债权的债权额=该户的债权总额-抵押债权受偿额-保证债权受偿额。

①基本受偿率测算标准:

资产价值/债权额

>10

8-9

7-8

6-7

5-6

3-5

1-3

0.1-1

<0.1

基本受偿率

90-100%

80-90%

70-80%

60-70%

50-60%

30-40%

20-30%

10-20%

1-10%

资产价值为可用于偿还债务的企业有效资产总额,债权总额为截至分析日的本息合计,包括本金、表外息和孳生息。如不能取得企业的有关财务资料,由分析人员根据了解的情况对基本受偿率作出综合判断。

4)汇总抵(质)押物、保证债权和信用债权的分析情况,得出最终的分析结论。

    4、方法使用的注意事项

1)在基本受偿率的确定上,可以采取财务管理中经常用到的插值法来计算,对不能取得债务人的有关财务资料,分析人员应根据了解的情况运用综合因素法对基本受偿率作出综合判断;

2)债项评级法是假定了一个偿债顺序,即先考虑抵押债权的受偿,再考虑保证人的代偿能力,最后再考虑信用债权的受偿额。注意如果有多个保证人,保证人逐一分析计算。这涉及到一笔债权有多个保证人,也涉及到多笔债权有一个保证人的特殊情形。还要注意区分一般保证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追偿。 所以一般保证人实际上是一种补充,分析顺序与连带责任保证人的顺序相反;

3)保证人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则将保证债权按保证人的基本情况计算保证债权受偿率,保证债权未受偿部分再纳入信用债权按主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计算信用债权受偿率;保证人为一般保证人,则将保证债权纳入信用债权按主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计算信用债权受偿率,保证债权未受偿部分再按保证人的基本情况计算保证债权受偿率。

三、案例分析

案例1某不良债权价值分析项目,由于债务人及保证人不配合,没有提供相关的财务资料,通过尽职调查仍无法得知其相关的资产负债情况,无法运用假设清算法分析,实际采用综合分析法进行分析分析。

分析:该项目实际也不具备单独运用综合分析法的条件,难以定量分析,可采用综合分析法进行定性分析,采用债项评级法定量分析。

案例2××管理公司持有A公司(注册资本350万元,商业企业,全民所有制,县城,关停)债权本金800万元,截止 2009531日,利息1300万元,合计债权总额2100万元。该债权均为1998年放贷的流动资金贷款,共2笔,其中一笔本息合计900万元为抵押债权,A公司以自有的房地产抵押,并办理了他项权登记;一笔为保证债权,本息合计1200万元。B公司(注册资本450万元,位于县城,全民所有制企业,纺织业,关停)为其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现××管理公司计划对其实施债权转让,故委托评估机构对A公司的债权可回收价值进行分析。分析人员现场调查,A公司2005年实施关停改制,除抵押资产外所有资产均处置变现用于职工安置,改制后由职工出资组建C公司,目前C公司经营正常,A公司的部分抵押房地产现由C公司在用,据C公司介绍,A公司的债权债务跟他们没有关系,但未能提供关于A公司改制的相关文件资料;通过社保及档案局查询,均未能获取A公司改制的相关资料;通过工商查询,获得了A公司的年检资料;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档案查询,A公司名下除抵押房地产外,未发现其他不动产,获得抵押资产有关权证资料,并对抵押物进行了现场查勘。

经过现场勘察,在企业注册地址未找到保证人B公司,未见到企业相关人员。从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的情况看,其房产和土地因为债务纠纷已全部被其他多家债权人查封。从通过工商查询,B公司企业自2006年开始均没有年检,早已停止经营。

请根据上述资料对A公司和B公司的进行综合分析,并采用债项评级法计算××管理公司对A公司的债权可回收价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1、综合因素分析

A公司以上资料,分析人员认为,首先对抵押房地产进行评估分析,并结合市场询价确定抵押房屋建筑物市场价值,再根据资产变现的限制条件考虑变现率后,综合确定其变现价值。然后对保证人及债务人的一般偿债能进行分析。A公司2005年实施关停改制,除抵押资产外没有发现其他资产或资产线索,估值人员在现场清查过程中未获得A公司改制及职工安置相关资料,对A公司及改制后存续企业C公司之间债权债务的承接转移情况不明,对C公司履行债务的责任、意愿和能力不能确定,因此本次分析的前提是假定C公司对本债权不承担还款责任。

1)从经营角度看,A公司2005年实施关停改制,早已停止经营,没有通过经营收入偿债的可能;

2)从资产负债情况看,A公司除抵押资产外,未发现其他资产或资产线索,很难找到其他可靠的偿债来源。

3)保证人代偿能力分析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B公司因其他债务,其资产均被另案查封,目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已经裁定中止执行。通过诉讼手段追偿的难度很大,难以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分析人员认为委托人的债权从主债务人和保证人处获得受偿的难度较大,且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为合理估测委托人债权的可回收价值,分析人员采用债项评级法来进行分析。

2、债项评级法

1)本债权为抵押债权和保证债权,首先确认抵押房地产的变现能力,经评估抵押房地产变现值为480万元(评估过程略),

2)其次分析保证人B公司的偿债能力。

如前分析,B公司已停止经营;其固定资产被其他债权人查封,难以作为偿还债务的资产来源,经过法院执行,目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难以承担担保责任;符合内部评级标准中主债务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企业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即使执行担保,经确认仍然无法还清条款,应认定为损失类贷款;但考虑到尚有存在受偿的可能,出于谨慎性原则,我们取保证人基本受偿率为债权总额的3%

保证债权受偿额=债权额×基本受偿率×K1×K2×K3×K4×K5×K6×K7

              =1200×3%×110%×100%×95%×80%×70%×70%×85%

=12.53万元

   则担保债权受偿额为12.53万元

   3)信用贷款偿债能力

如前分析,A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活动,没有通过经营收入偿债的可能性;除抵押资产外,未发现其他资产或资产线索,很难找到其他可靠的偿债来源。符合内部评级标准中主债务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企业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即使执行担保,经确认仍然无法还清条款,应认定为损失类贷款;但考虑到尚有存在受偿的可能,出于谨慎性原则,我们取债务人基本受偿率为债权总额的3%

信用债权受偿额=债权额×基本受偿率×K1×K2×K3×K4×K5×K6×K7

=[(900-480)+(1200-12.53)]×3%×100%×100%×85%×80%×70%×70%×85%=13.66万元

4)因此,委托人债权的可变现价值=抵押债权的受偿额+保证债权的受偿额+信用债权的受偿额

=480+12.53+13.66=506.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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