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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按照法院判决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2021-05-26 18: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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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公司法

如何按照法院判决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案例】2004年12月27日,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A公司向B公司返还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1996年12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那么该如何计算本案利息呢?

【法律分析】其一、对同期同档中“同期”的理解。指欠款发生日与所对应的央行公告基准利率日必须是在同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内,欠款发生日或者与央行公告基准利率日是同一天,或者不是同一天而是对应往前寻找距离欠款发生日最近的某一天。越过“某一天”选择此前公布的利率便与“同期”要求不相符,属于“不同期”。

本案中,欠款发生日为1996年12月26日,应在1996年12月26日以前距离最近的央行公告基准利率日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同期利率。

其二、对同期同档中“同档”的理解。“同档”指从欠款发生日至实际还款日或者判决生效日期间所对应的利率期限档次。

“同期”央行挂牌公告的贷款基准利率档次有许多,比如6个月以下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至1年贷款基准利率,1年至3年贷款基准利率,3年至5年贷款基准利率以及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等几个档次。

如果欠款发生日至实际还款日或者判决生效日超过5年,则必须选取“同期”中5年以上基准利率标准。本案中,生效判决日2004年12月27日距离欠款发生日1996年12月26日已超过8年,应对应央行发布的5年期以上利率档次。

故本案利息应以本金20万元*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360*实际欠款天数。

其三、那么问题来了,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怎么定?因央行很可能在利息计算期内对各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甚至有时会调整多次。此时利率按照欠款发生日对应的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固定不变地连续计算利息?还是按照央行调整利率的时间分段计算?

实践中当事人对采取哪种计息方法并不确定,也往往产生很多争议。其实按照固定利率连续计算或按照调整利率的时间分段计算都没有严格的法律依据。

其四、相对正确的计算利息方法应当是“一年一定”利率计算一年的利息再相加。即自欠款发生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每年根据最新公布的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分年计算利息,再将每年利息计算后相加。

该种计息方法的法律依据是:《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实行一年一定。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

如本案中,欠款发生日是1996年12月26日,按照“一年一定”规则应于自1997年起每年12月26日对应基准利率档次(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次年度利率并计息,计算至判决生效日2004年12月27日每年的利息,再将每年的利息相加得出最终应给付的利息。

【法律依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包括贷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应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作者声明】本文系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原创作品,欢迎转发。更多内容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或扫描二维码登录“公司法律事务天津律师服务网”进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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