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资质条件

(2021-03-08 17:56:23)
标签:

公司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

天津公司法律师

天津公司律师

天津企业律师

分类: 公司法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条件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概念】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又称地方AMC,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收购和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经银保监会监管备案后,可从事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收处管理业务。

【准入资质】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

(二)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适宜于从事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专业团队;

(三)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资质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和其他不良记录。

新设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受前款第四、第五项的限制。

【审批与备案】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和授权;并经地方政府批准或授权后,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备案。获得银保监会批复后,才能从事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外置业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个数限制】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各地方授权或设立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一般不超过2家。浙江、广东、福建、山东4省,因不良贷款余额高、不良贷款处置压力较大,故有3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天津有两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分别为:天津津融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和天津滨海正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作者声明】本文系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作品,欢迎转载,请转载中注明:本文转载自公司法律事务天津律师服务网”。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