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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迟延履行判决确定的外币义务,汇率该如何确定

(2020-09-23 08: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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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公司法

公司迟延履行判决确定的外币义务,汇率如何确定

【案例】A工厂从中行获得一笔200万美元贷款,贷款到期后,A公司无力偿还贷款。中行将A工厂起诉至法院,法院2004年6月3日作出判决,判决A工厂在判决书生效三日内,偿还贷款。

A工厂破产也未偿还中行贷款。2016年,A工厂上级单位B公司打算替其偿还该笔贷款,但法院判决书判决的是美元,不知道汇率该怎么确定?

【法律分析】

其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其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应为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本案中,债务人应在判决生效三日内履行,所以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生效判决作出之日2004年6月3日向后推18天(上诉期15天+自觉履行期3天),即2004年6月21日当天的汇率换算人民币。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查询,2004年6月21日,100美元对人民币的中间价为827.66元。

因此,本案B公司将判决给付义务美元换算为人民币应按照2004年6月21日,100美元对人民币的中间价为827.66元来换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作者声明】本文系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作品,欢迎转载,请转载中注明:本文转载自公司法律事务天津律师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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