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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金额达到多少应及时披露

(2020-07-09 09: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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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公司法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金额达到多少应及时披露

最近在看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时,报告里披露了该上市公司向下属子公司购买饮料铁罐并且通过另一个下属子公司销售杏仁露这些关联交易。

今天我们与大家交流的法律问题是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金额达到多少必须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及时信息披露就是应出临时报告进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经常会进行关联交易,金额较小的关联交易不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 号 ——交易和关联交易 》的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什么意思呢,如果上市公司与自然人进行关联交易,金额达到30万就应及时披露;如果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金额达到300万以上且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净资产0.5%以上满足这两项要求应及时披露。

以上交易的金额不包括对关联人提供担保。因为只要提供担保,就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法律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十八条:“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指引第四章所述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 号 ——交易和关联交易 》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0.2.11 条第 (三)项的规定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应当区分交易类型、产 品类别以及交易对方分别进行预计。若关联人数量众多,上市公 司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的,在充分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可简化 披露,其中预计与单一法人主体发生交易金额在 300 万以上且占 上市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的,应单独列示预计交 易金额及关联人信息,其他法人主体可以同一实际控制人为口径 进行合并列示前述信息。”

【作者声明】本文系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作品,欢迎转载,请转载中注明:本文转载自公司法律事务天津律师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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