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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16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2025-04-02 08:15:53)
标签:

skylabs

天纵鉴定

规章

修订

分类: 公开博文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16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天纵检测(SKYLABS)注意到,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第101号令,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进行了废止,并对16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该决定将自202551起施行。其中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和消费者权益的修改,我们摘选如下:

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明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管理人员职责,规范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行为。

(二)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其中的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修改为说服教育、提醒敦促、约谈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

(三)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

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二)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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