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性标准何时对企业具有强制性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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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合同中约定了执行推荐性标准。如买卖、采购、加工、承揽合同等。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必须执行。
二、在合同中未对质量进行显性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三、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承诺执行推标。根据《标准化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四、推荐性标准被纳入指令性文件(或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引用)。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注:18年失效),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
五、企业参与企业标准“领跑者”活动。按照“领跑者”活动工作方案要求,参与企业的标准水平必须高于推荐性标准。类似如参与“对标达标”活动等。
六、参与认证活动,认证依据为推荐性标准的。获得认证并标示认证标志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认证标准。
七、生产许可审查或备案时要求具备的生产技术条件需要符合推荐性标准的,也对企业具有强制约束力。
天纵君(SKYLABS)总结说来,推荐性标准虽然没有法律层面的强制性意义,但是推荐性标准被法律法规引用、合同约定或公开声明承诺采用时,在其有效适用范围、时效性内必须执行,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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