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证明但在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中为何未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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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纵君(SKYLABS)昨日读到“消费者报道”中的一篇文章,其的标题是《荣威电车自燃起火,车主拿着消防鉴定维权却碰壁》,这篇文章的详细内容我在公众号文章中就不重复引述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搜索阅读。
“消费者报道”中的这篇文章其实讲述了消费者的汽车发生了自燃事故,消防机构对此也出具了相对其有利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但涉事单位并不认可的问题。这个问题的产生根本在于普通消费者错误认为了消防机构所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有行政法律效果,但事实并非如此。
如某保险公司诉一汽解放汽车销售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6日案外人临沂市某汽车运输公司从解放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被告一)处购买解放牌厢式运输车一辆,并于2016年11月9日在原告处投保机动车车损险附加自燃损失险一份。2017年5月30日20时许,车辆驾驶室舱内起火造成车辆受损,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且排除了外界放火嫌疑。事故发生后,作为保险公司的原告方向车主进行了保险赔偿。原告遂向车辆生产厂家提起追偿权之诉。
法院主要观点:
1、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涉案车辆存在质量缺陷以及火灾是质量缺陷导致,缺乏相应的鉴定支撑其主张,对车辆存在质量缺陷导致车辆起火的主张不予支持。
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应对产品投入流通时已存在缺陷、损害事实确实存在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3、造成电气线路故障的原因不必然是因车辆存在质量缺陷问题,有多种可能造成电气线路故障,因此涉案车辆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不能证明涉案车辆存在质量缺陷问题,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火灾事故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产生原因的客观评价,是一种专业技术鉴定行为,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不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只是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它通常不能用来作为“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的证据使用。如果需要证明产品质量缺陷,最好的办法还是对质量争议部分提起司法鉴定(产品质量鉴定)的申请,以便能更好的确认产品质量问题所产生的根本原因,以便法院确认质量问题产生的因果关系和彼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