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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发现其新车轮胎型号错误,经销商由此被诉欺诈惹纠纷

(2022-12-13 08:28:24)
标签:

天纵鉴定

车辆

轮胎

纠纷

质量鉴定

分类: 公开博文
车主发现其新车轮胎型号错误,经销商由此被诉欺诈惹纠纷

天纵鉴定(SKYLABS)近日注意到上海一个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例,在此案中,消费者发现其所购车辆的轮胎并非车辆官方标配的低压续跑轮胎,故认为经销商有欺诈消费者行为,向法院诉请了三倍赔偿。

基本案情

2017428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某品牌轿车一辆。201837日,原告之女杨某在驾车行驶中突遇车辆爆胎,原告在维修过程中得知涉案车辆配置的轮胎并非该型号车辆官方标配的低压续跑轮胎。经多次联系被告及该品牌中国官方客服热线,确认原告所购型号车辆应当配置低压续跑轮胎。原告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购车款等费用并支付车辆价款三倍赔偿金。被告辩称,其在销售涉案车辆时并不知道涉案车辆轮胎系该品牌的普通轮胎,原告及其购车代理人在提车时亦没有发现,被告没有任何欺诈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原告以销售欺诈为由诉请被告退一赔三,于法有悖,应当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系经原告投诉,被告提交技术报告,厂商排查确认同一批次轮胎生产线装配瑕疵,因此被告并不存在隐瞒的主观故意。被告虽对轮胎装配瑕疵不存在欺诈故意,但未在交车前审慎检查涉案车辆的轮胎装配情况,存在履约瑕疵行为。两种轮胎虽在外观上相似,但还是有所区别且可以经审慎检查后辨别,因此被告作为专业经销商是有过错的。综合考虑轮胎作为涉及车辆行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未告知消费者对消费者知情权影响程度及本案具体情节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0,000元,并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意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诚信体系建设、震慑和打击不法经营者、净化市场交易环境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该制度设立的目的,并非是赋予消费者获取额外利益的权利,而在于更为严格规范不当经营行为。一定的惩罚是规范,过度不合理的惩罚则是对市场效率的阻碍,尤其是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应遵循市场正常运作规律,尊重经营者合法的经营权。本案中,被告不具有欺诈故意,因此排除适用惩罚性赔偿。但被告在买卖过程中,仍存在部分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其适用补偿性赔偿规则,罚当其所,既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也对规范汽车市场起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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