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与标识不符,销售方是否构成欺诈?
标签:
天纵鉴定商品标识不符欺诈skylabs |
分类: 公开博文 |

双十一购物节期间,王先生在网上看好一条项链广告宣传“只要一万三千八,‘18K玫瑰金和白金镶嵌马德拉石’项链带回家。”王先生立马下单买了一条。收到货后,王先生将项链拿到某检验中心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18K金镶黄晶项链。于是,王先生将商家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家3倍赔偿。
此案中店家认为“18K玫瑰金和白金镶嵌马德拉石”只是商品标识,并没有隐瞒商品真实情况也没有欺诈消费者,而且这位王先生对K金标注很在行,以前也参加过类似诉讼,怎么会“上当受骗”呢?
此案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王先生购买了标识为“18K玫瑰金和白金镶嵌马德拉石”的项链,商家作为商品销售者,有义务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在商品详情页中规范标示商品信息,使用上述方法表示项链的金属部分,并对马德拉石所属宝石类别进行标注。涉案商品详情页面标注为“18K玫瑰金和白金镶嵌马德拉石项链”,不能清楚体现商品所含金属及宝石的类别和品质。
王先生购买的项链上标注为马德拉石,马德拉石并非国家标准中天然宝石的基本名称,但由于王先生未能说明他对马德拉石的理解,也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因对宝石种类与商家进行过沟通核实以及商家明确表示马德拉石属于不同于现有珠宝玉石之外的一种宝石。所以王先生不能证明自己对所购买的项链陷入了“错误认识”。
其次,王先生曾因K金标注问题参加过类似诉讼,对珠宝玉石并非一无所知,反而应具有比一般消费者更高的注意义务。本案中,王先生未能证明自己购买项链属于意思表示错误,因此王先生仅仅依据项链名称描述与规范表达不符,难以证明自己购买项链是基于陷于错误认知而作出的错误的意思表示,所以最终法院判定本案中商家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据此,法院认定商家对该项链的描述与实际不符,案涉商品在标识上存在瑕疵。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先生要求退款的诉请,商家同意退还王先生项链货款,但并未支持王先生的3倍商品价值的欺诈赔偿。
对于此案,天纵鉴定(SKYLABS)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经营者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金的前提是存在欺诈行为。并非消费者买到了不满意的商品或者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就可以向商家主张3倍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有其法定的适用情形。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