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性标准被法律、法规、规章引用则具有相应的强制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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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纵君(SKYLABS)注意到,近日有网友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公众留言系统中咨询“推荐标准被规范性文件引用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对此问题给予了答复。具体如下:
Q:你好,我想请问一下《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中第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DB11/T214-2003)等相关标准、规范,”其中《居住地绿地设计规范》为地方性推荐规范并非强制性条文。
上述情况是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中的第14条第三款的要求。该设计标准在北京地区视同为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A: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已废止。推荐性标准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则该推荐性标准具有相应的强制约束力,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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