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鉴定机构的行政管理政策调整不足以影响鉴定意见书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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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12月,司法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格依法做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对鉴定机构的管理注册方式进行了调整。要求司法部只负责针对“四大类”鉴定机构的行政审批和注册事宜,对明确属于从事“四类外”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要依法注销登记;对已登记的“四类外”鉴定机构中所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确属“四大类”鉴定事项的,要依法变更登记。
由于上诉政策的调整,天纵鉴定(SKYLABS)也注意到了一些争议案件。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开的判决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44号),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就涉及到对这类鉴定机构资格的争议。
在此案中,云南建科所在接受委托时具备工程质量鉴定资质。根据委托,在2019年8月20日,云南建科所向原审法院出具了质量鉴定意见书。但根据司法部对“四大类”外机构的管理要求调整,云南省司法厅在2019年7月17日就作出了《云南省司法厅对云南建科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予以注销登记的决定》。针对云南建科所的鉴定机构行政管理政策调整是否影响其质量鉴定意见书的证据效力?此案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此案也最终上诉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对此争议,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经查,原审法院于2017年9月22日委托云南建科所对案涉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云南建科所在接受委托时具备工程质量鉴定资质。云南建科所于2019年4月1日至7月15日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现场鉴定。2019年7月17日,云南省司法厅作出了《云南省司法厅对云南建科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予以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云南建科所及鉴定人予以注销登记。2019年8月20日,云南建科所向原审法院出具了质量鉴定意见书。云南省建筑科学院(以下简称云南建筑院)系云南建科所与云南建筑检验站的母体单位。云南建筑检验站系云南建筑院全额出资的子公司,日常运行机制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云南建筑检验站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亦在原审法院诉讼资产网注册备案,其向原审法院出具情况说明:“依据云南省司法厅2019年5月22日下发《关于注销“四类外”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的通知》及母体单位的要求依法概括承受云南建科所的权利义务,我司依法享有云南建科所的一切权益,承担云南建科所的一切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司法鉴定是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所使用的证据方法,鉴定人万某、宋某、杨某、吴某、商X、赵XX在鉴定时具有鉴定资质,针对云南建科所的鉴定资格所作出的行政管理政策调整不足以影响质量鉴定意见书的证据效力。原审法院对于中铁公司以云南建科所不具有鉴定主体资格否定质量鉴定意见书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云南建科所根据原审法院的委托内容出具了《昆明市官渡区苜蓿村“城中村”改造项目4#地块12幢房屋及地下室工程质量检测及修复费用评估技术方案》,中铁公司、晓安公司予以认可,云南建科所按照该方案进行了现场检测工作。经中铁公司申请,原审法院准许中铁公司的专家证人出庭。中铁公司与晓安公司在原审中对案涉质量鉴定意见书进行了质证。鉴定人对中铁公司及其专家证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中铁公司关于云南建科所的鉴定程序、鉴定依据、鉴定方法上诉理由不成立。
综上,中铁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主张不具备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重新鉴定的条件。原审法院不准予重新鉴定并无不当。
从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的判决,我们可以看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对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只是一种管理手段的不同,其本身并能不决定鉴定人及其机构是否具有专门知识。不能仅以有无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为由而否定其证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