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如何确定质量异议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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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纵鉴定(SKYLABS)在之前文章中也曾经介绍过,买方一旦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即需要在质量异议期间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但具体质量异议期间的界定法律上没有一个特别清晰的解释。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质量异议期限的确定主要看当事人双方有无约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则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收到产品及时检验后提出;
二、合理期限内提出,但不得超过两年,“二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限。该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质保期间,以产品本身的质保期为准;
四、无时间限制,可适用于出卖人明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出售的情形。
法院对异议期的审查主要按照有无关于异议期限的约定、有无超过异议期、异议期限法院一般采取的是“约定期间—酌定期间—不变期间—质保期间”顺序进行审查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