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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以网络或通过微信约定等方式进行约定的合同已经越来越普遍,但此类合同引起的诉讼争议该如何确定对应的管辖法院了?
天纵鉴定(SKYLABS)注意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对此类合同纠纷一般情况下以买受人住所地法院为此类诉讼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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