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正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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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纵检测(SKYLABS)注意到,国家药监局综合司为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规范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药监局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化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对有相关意见可于2022年9月2日前反馈。
附《化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管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化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下简称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化妆品检验活动的科学、独立、诚信和公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独立承担公正检验,独立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聘用或录用关系,不得雇用已在其他化妆品检验机构从业的人员,不得雇用法律法规规定限制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三章 管理体系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四章 检验能力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补充检验方法等开展检验活动,并具有对检验检测方法进行确认或预评价的能力。
第十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通过参加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等方式,确保其持续具备与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能力。
第五章 人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关键技术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其应熟悉化妆品检验检测技术和方法,具备评价检验结果的能力。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含副高)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具有5年以上(含5年)相关专业的技术工作经历。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含副高)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具有3年以上(含3年)相关专业的技术工作经历。“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具有同等能力。
第十九条
(一)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掌握检验方法原理、检测操作技能、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并且应当经过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的培训和考核。
(二)从事生物学、毒理学、功效学等检验的人员应当熟悉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要求并经过相关的培训和考核。
(三)从事动物试验的人员应当具有有效的从业人员岗位证明文件。
(四)从事人体安全性和功效学评价检验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从事国家规定特定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格。
(六)从事化妆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小于20%。
第六章 设施和环境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检验区域与办公区域应当独立设置。对互有影响的相邻区域应当有效隔离,明示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独立的理化检验、生物学检验、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和功效学评价检验等实验室。
第七章 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八章 附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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