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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委托车辆损失价格鉴定,保险公司却不认可,法院会怎么判?

(2022-07-08 08:01:49)
标签:

天纵鉴定

价格评估

单方委托

法院

释法

分类: 公开博文
单方委托车辆损失价格鉴定,保险公司却不认可,法院会怎么判?

天纵鉴定(SKYLABS)近日看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的一个司法裁判案例。在此案中,当事人钱某的车辆出了事故后自己找了公估公司鉴定损失,保险公司不认可鉴定结果,钱某只得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基本案件情况

201916日,钱某为爱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等险种,保险期限为20191月至20201月。20198月,案外人驾驶的车辆与钱某驾驶的投保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处理认定,案外人负全部责任,钱某无责。

事故发生后,钱某委托某公估公司对投保车辆进行公估鉴定。经鉴定,最终车辆损失评估金额为24520元。201995日,该公估公司向保险公司邮寄告知函,对车损评估的时间、地点等内容进行告知。保险公司后称未收到告知函,对钱某自行鉴定的结果也不认可,钱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申请对保险车辆的维修价格进行公估鉴定。法院遂委托另一家公估公司对保险车辆维修价格进行评估,经公估,评估标的在公估基准日的车辆评估损失金额为22600元。诉讼中,钱某提供告知函及其物流信息等证据,该快件最后状态显示为“上门派件”。经质证,保险公司认为其并未收到上述材料。

法院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申请重新公估鉴定,经法院委托评估,案涉车辆评估损失金额为22600元,该公司具有鉴定资质,法院予以认可,保险公司应当向钱某赔偿22600元。

而钱某称在委托评估前已向保险公司寄送了告知函,但其提供的快件物流信息中最后状态显示为“上门派件”,并未有签收记录,保险公司亦否认收到上述告知函。故钱某系自行委托评估,保险公司未予参与,对钱某委托某公司所作公估鉴定结论书,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钱某22600元。

法院释法

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车辆损失的评估是案件处理的必要一环。当事人自行委托得出的鉴定意见,在实务处理中如何认定?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鉴定意见属于证据种类的一种,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但是从证据的实质要件上看,单方委托剥夺了保险公司参与查勘、选择鉴定机构并提出相关意见的权利,保险公司无法对鉴定方法、鉴定过程、检材等进行确认。如果保险公司连参与程序的机会都没有,则很难保证程序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法院采纳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拒绝定损或怠于定损,则视为保险公司放弃了查勘车损的权利,此时被保险人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车损进行鉴定不存在过错;

二、充分保证保险公司程序参与权,进行评估时提前通知保险公司到场,保险公司拒不到场不影响单方委托鉴定的效力;

三、单方委托鉴定意见不存在不可补正的瑕疵,经过当事人质证,并无提出足以影响法官心证的反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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