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问题致人受伤,谁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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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王先生在某购物商场买了一个电热水瓶,回到家后,他认真阅读了说明书,然后正常使用。突然一声巨响,电热水瓶发生了爆炸。王先生的手和脸被开水烫伤。为此,王先生花掉了上万元的治疗费。
事后王先生找到商场的负责人,出具了当时购买热水瓶的票据,要求其赔偿损失,但商场的负责人表示,热水瓶爆炸是质量问题,应该找生产厂家,他们只负责卖东西,不是商品的制造者,因此,不负责赔偿损失。那么商场的负责人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吗?天纵鉴定(SKYLABS)就和大家谈一下这个问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明确规定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产品从生产者到消费者,中间要经过很多中间人,比如总代、零售分销、仓储、运输等,这些链条上的法人对产品的质量责任都有连带赔偿责任。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商场负责人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王先生显然有权要求商场赔偿他的损失。当然,商场也可以要求供货方或生产者赔偿损失,这也是商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