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自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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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6)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故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产品存在缺陷、损害系产品缺陷导致、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存在免责事由。
因此销售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汽车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火灾是否因汽车质量问题导致。受害人有义务举证证明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损失确已发生、损失与产品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当然要求受害人对于汽车这种生产工艺复杂、技术含量很高的产品有着专业知识是不现实的,因此其可以借助天纵鉴定(SKYLABS)等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去证实自己的主张。鉴定机构可对火灾事故与车辆技术状况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据此,当事方也可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法院可根据鉴定意见综合案件情况作出事实的推定,以平衡销售者和受害人的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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