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与《产品质量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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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和相关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是属于《食品安全法》还是属于《产品质量法》的管辖范围?针对这个问题,天纵鉴定(SKYLABS)注意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司负责人张兰兰的一篇文章,其文章中谈到了《食品安全法》与《产品质量法》的竞合关系问题。个人认为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其的部分内容在此截取给大家参考。
《食品安全法》第一条就明确了该法的立法宗旨 , 是 " 保证食品安全 ,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 立足点在于" 安全 " 。与食品相关的法律 还有许多, 如 , 《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等 , 这些法律从不同的角度对食品的监管问题进行了规定。因此 , 在谈到对 " 食品 " 的监管时 , 不能狭隘地认为只要是食品就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例如 , 对食品的 " 伪造产地 " 、 "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 、 "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 等内容进行监管 , 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 ; 对食品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管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 对食品的商标、广告进行监管适用《商标法》和《广告法》 , 对消费者纠纷的处理和申诉、投诉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资格的认定及相关监管适用《公司法》等等 。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相关产品规定了生产环节的一些具体监管措施,但对流通环节没有涉及,对“流通环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的问题,与“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的监管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的问题是相似的,结论也是相同的,即作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商机关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对流通环节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监管;但是,工商机关作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部门,可以按照《产品质量法》对流通领域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等问题履行职责。
总结说来,对 " 食品 " 的监管时 ,如 , 对食品的 " 伪造产地 " 、 "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 、 "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 等内容进行监管 , 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对流通环节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监管可以按照《产品质量法》对流通领域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等问题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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