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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变化与亮点

(2020-03-08 17:16:36)
标签:

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

绩效评价的多视角

ppp绩效评价学习培训

ppp项目管理培训班

分类: 建设工程领域

作者:霍晓亮 何朋朋 梁舰

 


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于20114月印发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此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政府投融资方式的创新,《暂行办法》在财政管理实践中出现了真空地带,如在对各类投资引导基金、PPP模式、政府购买服务等进行绩效管理时无实操依据,导致了最后“问效”、“问责”流于形式,或蜻蜓点水,或过于偏激,甚至出现了将绩效管理作为实现部门利益、单位利益的工具,呈现出负向激励的趋势,严重危害经济秩序。


 

财政部审时度势,于2020年脱贫攻坚之年伊始,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发布了《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废止了《暂行办法》。《办法》相比《暂行办法》,有删有增,在内容上覆盖面更广,实操指导性更强。业内可重点从以下方面重点关注:


 

适用范围的变化

 

《办法》具体明确了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适用范围,即“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而《暂行办法》中规定,“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办法》还指出,“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主权财富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为2011年以后创新的一揽子政府投融资管理方式提供了指导。可见,《办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具体和全面。


 

政策依据的变化

 

相比《暂行办法》,《办法》制定的依据除《预算法》外,还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助于绩效管理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执行。


 

3绩效评价内容的变化

 

相比《暂行办法》,《办法》对项目支出的评价在“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基础上增加了“公平性”。增加“公平性”非常必要,因为这涉及到“投资资金分配到哪里”的问题。例如,投入到扶贫项目和涉农项目后,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不如投入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产业引导项目上突出,但考虑公平性后,则具有极大的必要性,体现公平性。


 

增加了激励约束原则

《办法》增加激励约束原则,明确了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既要“问效”,又要“问责”。


 

绩效评价的多视角

《办法》将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搭建了多视角的评价体系。三种方式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单位自评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突出项目覆盖的全面性。财政和部门绩效评价指标评价体系中,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60%。部门评价对象,原则上应以5年为周期,实现部门评价重点项目全覆盖。财政评价对象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项目,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项目,并对重点项目应组织开展周期性的绩效评价。

 

此外,在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的主要内容方面,《办法》增加了项目“决策情况”的内容,为做到财政支出“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提供了源头上的保障。


 

考核指标更加全面

《办法》的考核指标,既重视了结果、产出和效益,同时也重视过程管理的制度和制度执行情况,考核指标体系更加全面、科学、合理。


 

评价期限进一步细化

《暂行办法》规定以预算年度为评价周期,并进行阶段性评价,而《办法》则将评价期限分了三种,即年度评价、中期评价和项目实施后的评价,评价期限更加细化。


 

绩效目标与评价指标的融合

《暂行办法》第三章为“绩效目标”。在《办法》中对这部分内容进行删减和调整,具体来说就是把目标的内容调整到了第四章,将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指标进行了融合,原来的考核目标变成了现在的评价指标。


 

绩效评价结果的处理更加客观

《办法》强调了将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要完善政策,改进管理,根据情况核减预算;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预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以安排。与《暂行办法》相比,增加了“完善政策”的处理方式,可见,《办法》直面绩效管理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体现了客观性。


 

10 增加“法律责任”区分,有助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

《办法》增加“法律责任”章节,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和在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 财政和部门评价强调要利用好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

《办法》明确,财政和部门评价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相关领域专家参与,既有利于提高评价的公正性,也有利于提高评价的专业性和科学性。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在绩效评价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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