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答复,加工的大米是否属于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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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在前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公众留言答复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来说,它是最具权威的解释答复,在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食品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者实际工作具有参考和指导价值。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留言智能互动服务须知:
二、本服务所提供的答复内容仅作为公众了解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作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参考性意见和建议,不具有法定效力,具体业务办理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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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合作社销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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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同志!
我是红安县恰克图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本社在红安县流转土地种植水稻,丰产没丰收,现在用农家碾米机加工成大米销售,没有抛光的农家米,但管理局的同志说需要办加工厂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才能销售。
我的问题是:我加工的大米属于农产品吗?可以在网上和市场上流通销售吗?望总局紧快回复!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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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安同志: 您关于咨询碾米机加工成的大米是否属于农产品,可否网上和市场上流通销售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已明确将大米(包括大米、糙米、其他)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范围。据此,碾米机加工成的大米不属于食用农产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5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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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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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8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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