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别人代持公司股份真的安全么?看看风险在哪里
代持股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一、代持股的法律风险
1.法律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形式股份的代持股
最高院《规定三》只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代持股问题,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中的代持股没有规定。因此,在其他企业形式中实际投资人由他人代为持股的行为很容易引发法律纠纷。一些行业则明令禁止股份的代持股。保监会2010年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代持股行为是公司上市的潜在障碍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3条的要求,企业若想以发行股票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必须“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由于委托持股会影响发行人股权的清晰度,且存在潜在的股权纠纷风险,所以从目前证监会的监管口径看,委托持股是不允许的。
3.代持股协议若违反我国《合同法》52条则为无效
《规定三》明确规定,代持股协议受《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合同的制约。如果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则为无效合同。比如,外国投资者规避中国法律规定,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相关行业,或者公务员通过代持股从事经营性活动,那么根据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此类代持股协议均不产生法律效力。
4.因代持股人擅自处分股权而可能给实际股东带来的风险
《规定三》第26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按照《物权法》第106条关于无权善意取得的规定,若名义股东未经过实际股东同意,就将股权转让他人或者予以质押等,则该行为是否无效,并不取决于实际股东,而取决于股权的受让人或者质押权人。若受让人或者质押权人对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的事实并不知情,且股权转让或质押所需的登记手续已完成,实际股东可能会难以要回自己的股份。
5.因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份而可能给实际持股人带来的风险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真正的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6.因代持股人死亡引发继承纠纷或离婚纠纷而给实际股东带来的风险
7.因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可能对名义股东带来的风险。
《规定三》第27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虽然名义持股人可以事后追偿,但需直接承担对实际出资人未出资到位的补充出资责任
二、防范措施
由于代持股人是名义上的股东,一旦出现侵犯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况,实际出资人很难事后阻止。因此在代持股协议中对代持股人损害实际出资人的情况应当明确一个较高额违约责任,加大名义持股人违反协议的成本。此外,委托持股协议公证书在法律上具有能够直接证明委托持股行为的真实性,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可以产生强制执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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