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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刑辩团队研究:不做流言的搬运工——小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2020-02-25 14:02:31)

“咱们隔壁村已经出现X个确诊病例了!是真的!我嫂子的朋友就是在医院上班的的!”你的微信群有没有出现过这样的流言?目前我们正处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类似这样的流言的传播使本就不安的人心更加惶恐焦灼而对于这样的行为,法律界又该如何定性?为了使群众更加清晰地预测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的后果,高界律师事务所张超刑辩团队就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这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展开深入研究,着重研究了该罪的构成要件以及认定标准。

张超刑辩团队研究:不做流言的搬运工——小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在这一犯罪中,首先应认识到虚假恐怖信息这一概念并不是人们普遍认知中的会引起人们恐慌的一般虚假信息,即传播的不真实信息应具有同重大疫情、重大灾情、生化威胁、爆炸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等恐怖信息相等程度的重大性,才会构成犯罪。其次,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应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作出了列举性规定:(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如何认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在疫情正在向获得有效防控的良好趋势发展的条件下,部分不法分子为了吸引眼球故意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进而影响社会管理秩序的一系列行为均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谣言止于智者”。在此,高界律师事务所张超刑辩团队特呼吁广大群众能够与国同心,坚定信念,科学、自主防治,与武汉人民一起抗击肺炎疫情。

 

 

律师视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减刑、代理要点
【作者张超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中国法学会会员,国家注册法律顾问(ICLC)资格执业十余年来,办理了大量各类型刑事案件,尤其以经济犯罪案件见长。办案过程注重专业性和规范性,提倡团队协作,群策群力,同时也注重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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