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刑讯逼供发生,避免无罪之人含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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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遏制刑讯逼供这一现象,域外相关国家在法治实践中积极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较为成熟的遏制刑讯逼供的制度机制。另一方面,实务中实施的是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具体而言,就是明确刑讯逼供获取的有关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消除刑讯逼供的动机。
程序的公平性和稳定性是自由不可或缺的要素,只要程序适用公平、不偏不倚,严厉的实体法也可以忍受。面对刑讯逼供的指控,明确办案人员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以证明自己审讯合法。以此倒逼办案人员主动接受监督,遏制刑讯逼供发生。
所以说检察机关不仅是刑事办案流程中的一道关口、一个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作为法律监督者,其还对侦查机关依法侦查和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担负着依法监督的重要使命。
为了保障刑事追诉者和无辜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不仅从法律上要严禁刑讯逼供,从其他相关制度上、体制上也要消灭刑讯逼供的生存土壤和环境。
唯有建构起以证据为核心、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才能在有效追查犯罪的同时,避免无罪之人含冤。以严格的制度监督权力运行,涉案者不再孤立无援,公众自会对司法公平建立起更多信心。
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最终通过落实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用合法、真实、客观的证据来作为定案的根据,提升了案件的审判质量。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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