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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刑辩律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一般业务员,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2019-03-01 12: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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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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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北京刑辩律师

首都刑辩律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一般业务员,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首都刑辩律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一般业务员,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首都刑辩律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一般业务员,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最高法刑三庭有关负责人就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有关负责人就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就司法实践看,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最大的难点是什么,对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有哪些方式?


     答: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往往集资参与人数量众多,非法吸收的资金数额巨大,多数案件是因资金链断裂后才案发,追赃挽损难度极大。实践中最大的难点是涉案财物追缴和资产处置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范围。向社会公众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二是明确了涉案财物的处置方式。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三是明确了追缴处置涉案财物的工作机制。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判决后,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当在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统筹协调下,切实履行协作义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做好涉案财物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集、资金清退等工作,确保最大限度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减少实际损失。

 

首都刑辩律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一般业务员,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问: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答:宽严相济是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中均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精神,这次制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问题。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精神:一是严格把握定罪处罚的法律要件,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二是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涉案人员分类处理。首都刑辩律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一般业务员,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首都刑辩律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一般业务员,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首都刑辩律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一般业务员,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重点惩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包括单位犯罪中的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层、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对于参与非法集资的普通业务人员一般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切实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限度地体现政策精神。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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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当前P2P集中暴雷的现实情况,我们必须清楚当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惩处是区别对待的。在当前整治金融秩序,保护投资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背景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重点惩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包括单位犯罪中的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层、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对于一般的业务员而言,其一般不追加刑事责任。但律师特别提醒:案件开始之初,在不清楚谁是普通业务员,谁是组织者、领导者的情况下,侦查机关为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其往往会对全部人员采取刑事拘留对于被抓的普通业务员而言,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进行会见,理清公司层级关系,由代理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尽快获得释放或取保候审;而对于组织者、领导者而言,其更应该通过专业的刑辩律师来为自己提供有效的辩护,尽可能的减少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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