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北京市信用卡诈骗罪律师咨询

(2019-02-15 15:39:50)
标签:

北京市

信用卡诈骗罪

律师代理

律师咨询

信用卡

分类: 北京刑辩律师

北京市信用卡诈骗罪律师咨询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信用卡人均持卡量在快速增长。一方面,近些年来,伴随着信用 卡累计发卡量的上升,人均信用卡持卡量从 2008 年的 0.17 张增加到2017 年的 0.39 张,整体增长一倍多。但信用卡在各地的发展非常不均衡,北京人均持卡量在全国范围内遥遥领先, 截止 2016 年末,北京信用卡人均持卡张数为 1.35张,基本上每个人都有信用卡。信用卡给我们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刑事风险,即信用卡诈骗罪。本律师团队将为大家梳理法律法规,更好的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

北京市信用卡诈骗罪律师咨询

我国《刑法》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恶意透支的。

对于以上四种情况,前三种都很好理解,唯独恶意透支容易让人产生歧义,到底什么是恶意透支,以及透支的金额是多少,都需要进一步的明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就是本律师团队整理的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以及刑法对信用卡诈骗罪处罚的简单介绍。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电话咨询本律师团队。

北京市信用卡诈骗罪律师咨询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