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宜梅、夏培爱2003年民事裁定书
(2024-01-21 13:57:57)
民事裁定书
(2003)东执字12、13号
申请执行人:李宜梅,女,成年,汉族,住东港区黄墩镇粮山三村。
被执行人:夏培爱,男,成年,汉族,住东港区黄墩镇粮山三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东民一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向其发债权凭证,凭证载明截止2003年12月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30000元,执行费655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现已向本院申请了债权凭证,本院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3)东执字第12、13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上述债权凭证为申请执行人权利凭证,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凭证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但再次执行的期限不得超过债权凭证送达后的二十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王均玉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五日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书记员:刘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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