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会议审议与工作评议的关系
来源:今日头条
时间:2025-2-10
会议审议与工作评议概念性质有所不同,都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的重要方式。但长期以来,由于理解认识上的偏差,一些地方人大对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与开展专项工作评议的关系定位把握不清,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很有必要对会议审议与工作评议概念性质,以及二者的关系加以厘清。
首先,必须明确会议审议是法律明确规定和赋予人大的重要职能。当下,无论从宪法、地方组织法,还是新修正的监督法、代表法,都把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作为各级人大履职行权的重要形式。特别是2024年11月18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通过的监督法第二章章名直接修改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修正后的地方组织法更是直接将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作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可见,会议审议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的职权,在人大工作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不可替代。
其次,应该明白,工作评议是会议审议的延伸,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践中探索总结出来的一种有效的监督形式。尽管现行的法律并未将工作评议纳入人大履行监督职能的有效方式,但并不表明工作评议就没有法律依据。监督法颁布实施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开展的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已经开展了许多年,且已积累了不少经验,从性质上说,工作评议是人大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深化和延伸;专项评议是指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定的程序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同级“一府两院”的工作情况作出评价的活动。它是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和有益补充,是对会议审议的充实和完善,不可或缺。
最后,最关键的是需要厘清会议审议与工作评议之间的关系。第一,会议审议与工作评议这种监督方式在主体、客体和内容上存在相同之处。从监督的主体来看,《监督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权。”这一规定明确了只有各级人大常委会才能行使监督权。而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开展专项工作评议与都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方式。因此,只有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是采用这两种监督方式对“一府两院”工作开展监督的主体。从监督的客体来看,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与专项工作评议的对象都是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都是依据执法检查、视察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代表建议意见比较集中的突出问题,事关本地区发展大局的重点问题或者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或重点工作来确定工作对象。从监督的内容上看,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和办理人民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情况。第二,会议审议与工作评议这种监督方式又有所不同。一是法律依据不同。会议审议依据的是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法律依据比较充分;而各地进行专项工作评议一般是依据各自制定的专项工作评议实施办法,以及同级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专项工作评议办法》和每年制定的工作方案,法律依据不够完整。二是工作程序不同。二者程序上最明显的区别就是会议审议是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的基础上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审议的,只是要求“一府两院” 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审,会后对有关意见建议研究处理;而专项工作评议在是对受评议对象工作开展视察调研、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的过程中增加了评议程序。即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服务对象和基层代表等对受评议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形成“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的测评结果,同时,评价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还和其他监督手段联系起来,可能启动询问、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程序。三是监督效果差异明显。会议审议注重的是听取报告和审议的过程,往往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肯定成绩的多,大胆提出问题、提出不同意见的少,对“一府两院” 没有压力,也无动力,更不会承担法律责任和后果,容易使监督工作流于形式,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而专项工作评议的最有利之处是在审议的基础上,针对问题组织进行评议,指向明确,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增加了满意度测评环节,增加了对“一府两院”工作的否定因素,测评结果的社会影响力与其可能启动的追踪问效刚性监督手段的威慑力,使得监督对象更重视专项工作评议,更符合监督的现实需要。
综上所述,会议审议针对的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即在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基础上组织进行的审议;工作评议针对的则是专一对象的专项工作,是对有关工作的一种评价。从二者的关系看,会议审议是以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为基础的,注重程序性、合法性;而专项工作评议是以审议工作的合法性、有效性为前提的,是对会议审议这种监督方式的完善和深化。只有把组织进行会议审议和开展专项工作评议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够综合运用法律赋予的调查权、审议权、询问权、处置权,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实施有效监督,逐步实现由程序性监督到实质性监督效果的转变,不断增强监督的权威,推进“一府两院”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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