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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人代会放在12月召开实为不妥

(2025-01-22 11:53:06)


将人代会放在12月召开实为不妥


   来源:今日头条时间:2025-1-22


当下正值岁未年初,各地都已进入召开人代会的高峰期。按照惯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年初召开,即1-2月召开。然而,令人颇感诧异和意外的是,一些省、市、县、乡却将一年一度的人代会放在12月下旬这个时间段召开笔者认为,这种安排实为不妥。


  众所周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年一度的人代会不仅要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报告,还要审查批准有关重大事项。作为参会代表,不但要听审上年工作完成情况,还要知晓本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但无论上年工作总结的相关数据,还是当年工作计划的制定安排,都要有一个过程。统计数据一般要等到新年110日左右才能出来,12月份报告的数据都是估算,与实际差异较大。况且上次人代会是1月份召开,12月不到一年又再次召开人代会,时间跨度不满一年。在这种情况下,人代会上如何全面完整、真实有效地向代表报告工作?又怎能依法有效地审查批准上年财政预算、经济计划完成和当年财政预算、经济计划?人代会后,是应按上年12月份报告的估算数据执行?还是按当年核定的财政预算、经济计划落实?如果要按最后核定的财政预算、经济计划落实,但未经人代会审查批准,不合法;如果要按上年12月份人代会审批的报告估算数据执行,不准确,也不合理。这样势必造成“执行也不是,不执行也不是” 两难尴尬局面。


     看到这里,也许有人会说,现行的法律只是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但对于会议到底应放在何时召开并末作出限定,只是说会议召开的日期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同时明确,遇有特殊情况,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这就说明,只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放在啥时间召开都行,都不违法,都是合法有效的。


    这些话,听起来是对的,也没什么错,完全是站得住脚的。但法律的执行也有个与实际相结合的问题,要看是不是符合现实需要,有无必要?


   在笔者看来,一些地方将人代会放在12月召开,人为成分较大,有违常规,不合惯例,并不合适。


    首先,按照常规,依照惯例,地方各级人代会一般都安排在当年年初(第一季度)即1-2份开。顺序是“从下到上”, 先乡镇、再县区、后市省。省、市、县、乡人代会,最迟应在3月全国人代会召开前全部开完。这是惯例,也合常规,符合法律要求。很明显,在12月召开人代会的时间有违常规,并不理想。


   其次,将人代会放在当年1月召开更切实际,更符合现实需要。我们知道,上年12月正值年末,通常是各部门和单位总结工作、制定计划的关键时期,冒然召开人代会可能会干扰其正常的工作流程;再说12月统计数据出不来,向人代会报告的各项工作也不完整。若匆忙之间召开人代会,必然会“图形式、走过场”,影响会议的效率。但若放在当1月召开,各类统计数据也已出来,无论是总结上年工作、制定当年计划,更加完整准确,切合实际,也好执行。


  再次,虽然地方人代会的召开时间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定。但人代会放在当年1月召开,既可保证我们有充足的时间精心筹备会议,方便各部门和单位总结工作、制定计划,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又能集中人力、财力、物力专心致志地开好会议,审议讨论和依法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人大作为国家权力的职能,确保审议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地方人代会的召开虽然没有统一的时间,但通常会安排在年初1-2月集中召开,考虑到2月春节过年,静不下来。最好是在元月份召开。故此,一些地方将人代会的召开时间人为放在上年12月份是不合适、也是不妥当的。同时授权主任会议随便变更人代会的召开时间,更为不妥,不宜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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