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可否组织代表集体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2024-11-05 11:51:39)
来源:今日头条 时间:2024-11-30
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上述规定有两个含义:一是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参加的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二是代表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概括地讲,代表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是在视察中提出和完成的。视察和约见可以看作是一个过程的两个内容。
既然如此,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代表视察,约见也可以根据代表的要求,集体组织代表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实践中,除了代表在视察过程中提出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以外,还有许多人大常委会组织了人大代表集中约见、专题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方式。也就是说,代表提出的约见请求不一定非要在视察中提出,平时也可以组织。多位代表同时对国家同一机关负责人提出约见的或一个约见事项涉及多个国家机关的,可以合并安排。
由此可见,代表在参与视察过程中,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大常委会也可组织人大代表集中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由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集体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有利于拓宽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渠道,推进代表约见活动常态化、制度化,对于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履职会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使代表更加积极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