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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审议意见形成、督办和落实机制的思考

(2024-09-28 10:07:39)
关于完善审议意见形成、督办和落实机制的思考

   来源:今日头条 时间:2024-9-5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形成审议意见,并督促“一府两院” 落实,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途径和方式,也是新时代推进人大监督工作的有效举措。多年以来,各地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发挥审议意见作用的有效形式,较好地强化了人大监督职能,但在审议意见的形成、督办和落实等环节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此,笔者结合多年以来从事人大工作的实践,以及对地方人大在发挥审议意见作用情况的研究探讨,就建立和完善审议意见形成、督办、评价和公开机制谈几点建议和看法。

一、改进完善审议意见形成机制

长期以来,由于调查研究不够充分、审议环节不够深入、形成过程不够规范等原因,审议意见缺乏深度、缺少“高招”,难以引起“一府两院 ”的足够重视,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要提高审议意见的质量,增强人大工作实效,必先改进和完善审议意见形成机制。     一是选题要准。选准选好议题是做好审议工作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审议意见的质量。各级人大要按照监督法规定的六个途径,本着“少而精、议大事、重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将党委高度关注、政府着力推动、群众热切期盼的事项确定为监督议题,使人大监督工作既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又切合民情、贴近民意,从而达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鼓,实现“同频共振”。

二是调查要实。视察调研前,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重点、抓住关键,对视察调研组成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调查时,既要听取面上的工作汇报,又要深入基层听取意见;既要有“大兵团”视察,又要搞“小分队”暗访;既要到好的地方总结经验,又要到差的地方解剖麻雀,把情况摸透、把问题查清、把工作做实。视察调查后,要及时召开“碰头会”,对收集到的情况进行汇总甄别、去伪存真,以形成内容充实、问题准确、分析深刻、指导性强的视察调查报告,为常委会审议决策提供可靠翔实的客观依据。

三是审议要深。每次人大常委会会议选择 23个中心议题并进行合理安排,时间不能太短,以保证组成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审议。会议召开前,要严格按照监督法的要求,提前 7天将会议材料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要求其提前介入、研究材料、撰写发言提纲;审议时,着力营造民主、活跃的审议氛围,引导组成人员畅所欲言,在肯定工作成绩的同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必要时可安排几个重点发言人从不同角度进行审议发言,力求促进一个或几个关键性问题的解决和改进;对因时间或其他原因未能在审议中发言的,可通过提交书面建议的形式,让每位组成人员的意见都能够得到充分表达。同时,还可邀请具备专业知识、熟悉相关领域的代表或专家列席会议,吸纳其真知灼见,最大限度地体现集体的意志和智慧。

四是归纳要精。审议意见的最终形成,要在常委会会议形成原则意见的基础上,由有关工作机构归纳整理出具体意见,提请主任会议审定把关,形成正式审议意见。要规范用语,以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为标尺,依法依规说好“人大话”,切合实际讲好“内行话”,确保合法性。要抓住主要矛盾、直面问题要害,有的放矢、科学管用,要求承办单位解决的问题,如何改进,应写明确、写具体,必要时可以附“问题清单”,罗列出需办理落实的具体事项,确保针对性。要观点鲜明,避免大而化之和空泛议论,充分考虑当地实际和被审议单位实际,注意过滤因条件不具备而无法落实的建议,确保可操作性。要规范格式。以常委会正式文件形式正式行文,审议了几个报告,形成了多少审议意见,具体要求是什么,都要交待清楚。决不能以会议纪要代替审议意见,更不能把审议意见当成“大杂烩”, 啥都往里装,大标题套小标题内容空洞无物,让“一府两院” 不知就里,无从办理。

二、改进和完善审议意见督办机制

完善的审议意见督办机制,是发挥审议意见作用的重要保证。但从实际的情况看,当下各级人大普遍缺乏督办机制,致使会议审议“一审了之”、 审议意见“一交了之”,不见下文的现象在各地不同程度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是有的承办单位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足,认为会议结束了,监督也就结束了;有的地方督办跟踪不及时,督办力度不够强、手段单一、措施乏力等等。归结起来,就是缺少完备的审议意见督办机制。为此,关键是要在建立健全审议意见督办机制上下功夫。

一要注重规范交办。规范、严谨的交办程序有助于提升对审议意见办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审议意见形成之后,要及时送交承办单位办理,一般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的7-10日之内送交。

二要注重程序,组织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主持召开的专题交办会议,人大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和政府分管副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力争在新闻媒体的见证下面对面交办。要向受理审议意见的承办单位明确工作重点、目标要求和办理期限,承办单位也要作出承诺保证,并在交接书上签字。

三要注重明确责任。审议意见交办后,根据“对口负责”的原则,确定督办机构,明确督办责任。对影响面广、办理难度大,或者涉及多个承办部门的应建立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牵头协调、相关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办公室协助配合的督办工作构架,确保督办主体明确、职责清晰。一般应在3个月内研究办理。

四要注重跟踪督办。督办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通过听取汇报、走访座谈等方式,了解落实进度,发现存在问题,要督促承办单位研究方案,制定措施,狠抓落实。对一些重点意见和涉及的热点、难点问题,可以采取发“督办函”, 或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检查、暗访,加大监督力度,推动审议意见由“纸上承办”落到“地上整改”。

三、建立健全审议意见评价机制

完备科学的审议意见评价机制可以激发承办单位改进工作的内生动力,使其心悦诚服、主动作为。当前,由于各地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普遍缺乏有效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评价机制和追责机制,致使不少审议意见的落实空洞乏力、不了了之。对此,人大常委会必须改进工作方法,建立健全审议意见反馈评价和后续监督工作机制,确保审议意见有始有终、开花结果。

一是强化反馈评价。“一府两院” 及其承办单位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要在规定的期限(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在正式报告之前,要先征询督办机构的意见。督办机构要围绕审议意见指出的重点问题和提出的主要要求,进行具体分析。已经办理完毕的,分析其措施是否可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有条件办理而未办理的,发回重新办理;因条件不具备短期内难以落实的,要求其做好基础性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再行办理。督办机构要对评价情况形成书面意见,连同承办单位落实情况报告一并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为组成人员审议、测评提供参考。

二是强化再审测评。从某些方面讲,一份书面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无法清楚地说明“一府两院” 及有关单位办理审议意见的基本情况。因此,人大常委会要坚持做好审议意见“回头看”工作,建立再审机制。即年内把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办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作为人大常委会会议一项特殊议程,按照审议意见规定的办理时限,选择适当时间,有重点地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集中再审议,并通过无记名投票或电子表决的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要当场公布,凡测评结果未通过的,报告机关须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

三是强化结果运用。尽管实践证明再审测评是行之有效的监督手段,但为了避免“一测了之”,依法运用测评结果同样关键。为此,要建立科学的结果运用机制,对测评结果不能简单地以票论票,而要多角度、全方位进行比较分析,既要突出正向激励,对办理认真、反馈及时、成果明显的部门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又要进行责任追究,对敷衍塞责,办理不认真或不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的部门单位提出批评,必要时启用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进行督办落实。同时要及时向党委及其相关部门反映测评情况,既便于党委在考核、考察工作时参考利用,又有利于形成监督合力、保证办理效果。

四、建立健全审议意见公开机制

公开是最好的监督。监督法明确规定,审议意见及“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情况要向社会公布。但目前,各地人大常委会将审议意见及“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在本地人大网站公布并编入人大常委会公报,向社会公开的情况很少。既便公开也是内容简单、方式单一、公报受众面窄,公示监督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随着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不断深化,有必要逐步扩大审议意见的公开范围。为此,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议意见公开机制。善于发挥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的作用,不断拓宽渠道,实行会前、会中、会后立体化信息公开机制。

一要实行会前公开。在坚持向社会公开征集审议议题、公布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的基础上,注重记录具体议题的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过程,特别是对视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做出的承诺,要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示,既保障代表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又促进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的相互融合。

二要实行会中公开。邀请人大代表、专业人士、普通群众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并参与审议,探索审议现场与网络互动交流形式,组织新闻媒体即时报道审议工作的各项情况,广泛汲取社会各界对具体议题的意见、建议,将审议全程纳入代表和群众监督的视野,不断增强审议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

三要实行会后公开。在公开内容上,要选择适当的方式,公开审议意见书,公开“一府两院”落实的措施、进度及存在的问题,公开再审评测结果等等。在公开对象上,不仅要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公开,还要向党委报告,向全社会公开,让人民群众参与到监督审议意见的落实工作中,进一步提高“一府两院”落实审议意见的自觉性和有效性,使审议意见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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