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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工作机构更名切莫跟风

(2024-10-30 09:26:23)

       人大工作机构更名切莫跟风

      来源:今日头条 时间:2024-8-24

去年以来,从全国到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掀起了机构更名热潮,纷纷更改原有的人大工作机名称。如全国人大将原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各省、市、县(区)将原代表联络委员会 选举和代表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全部更名代表工作委员会,将原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更改为预算工作委员会,将原法制工作委员会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将原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更名为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等等,不一而举。

更名的原因据说是为了贯彻中央关于机构改革的要求,和全国人大相关机构协调统一,以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笔者认为,这种从中央到地方,盲目地跟风更名人大工作机构的做法看似很新潮,很需要。但实质上还是有点不切实际,并不科学合理。

原因就在于这次从全国到地方的人大工作机构更名并无立法进行规范,导致一些省市县级人大工作机构的更名并不能准确反映其职能定位,出现了一些混乱,有悖初衷,事无愿违。

当然,作者并不反对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对相关机构的名称加以调整更名。在党政机关的机构改革中,适时更改一些国家机构名称,有利于推进机构的内部变革,优化工作流程,建立高效的运作机制,提高办事效力。

但对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而言,机构名称的更名变动不能太过随意。

首先必须依法有据。目前各地人大工作机构的更名变动仅仅依据的是中央的决策部署和省市的机构改革方案,现行的法律对此并无立法进行规范。即各省、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具体应设哪些机构,定为什么名称?宪法、地方组织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难以统一。也就是说,当下人大工作机构更名只有文件政策依据,并无完整的法律依据,换言之,至少是法律依据不充分。

其次人大机构更名必须准确概括机构的工作职能定位。再以全国和地方人大常委对相关人大机构的更改变名为例。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往未设代表工作委员。去月62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的决定,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并明确为负责全国人大代表的工作机构,这一职能定位无疑是正确的。但以此要求各省、市、县(区)人大将原常委会下设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也一律改为代表工作委员会则没有必要。因为各省、市、县(区)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不仅仅是负责代表工作的机构,还兼有人事任免的职能,不是简单的一个代表工作委员会就能概括其职能定位的。所改之名起吗是不全面、不完整、也不准确。

同理,将原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变更为预算工作委员会更不妥当。预算只是一个财政预算而已,那其它经济工作呢?要不要人大来管,要管怎么办?难道还要另成立一个经济工作委员会吗?明显没这个必要呀?那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好好的,本身就包括预算,定位也准确,为啥非要改成预算工作委员会?是预算工作重要,经济工作不重要,还是预算工作能代替经济工作?真是不明就理。

说到这里,也许有人会说,人大机构更名是各级党委定的,实际各自的工作范围和职能定位都没有变,都还是原来那一摊子事情,党政机构改革嘛,人大也得有点动静,不然还叫什么机构改革?

要我说,这种分分合合,合合分分,不解决实际问题,换汤不换药的机构改革,仅靠变更几个名称,挂几块牌子就能完成,还不如不改的好!

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尽快通过修改宪法、地方组织法,对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自应设置哪些机构,都叫什么名称依法作出规范,严格操作,避免出现混乱。

同时希望省市县(区)人大应依法有据、科学合理地设置工作机构,准确把握职能定位,完善机构名称,切不可为了赶新潮,求统一,不讲原则,盲目跟风,乱改一起,定准不准,有悖初衷,极不严肃,结果并不利于人大工作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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