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执法检查监督功能发挥及完善对策
(2023-12-10 10:07:11)人大执法检查监督功能发挥及完善对策
人大执法检查是人大监督的法定形式。当前,执法检查已成为人大常规性且有影响力的监督手段,积极探索如何更好发挥执法检查的监督功能并完善执法检查工作,对于建设法治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很有现实意义。
一、人大执法检查实践中监督功能发挥的具体表现
根据《监督法》之规定,执法检查是“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故而执法检查应核实执法机关对法律条文的实施程度,并监督检查相关执法环节、过程和领域。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常常要落脚到法律实施的评估。正确的评估是提出高质量有效建议的前提,而评估一部法律的实施情况必然牵涉到评价该法的立法质量。因此,人大执法检查发挥监督功能就有了三大方面的体现,一是法律实施方面;二是保证法律执行方面;三是完善法律方面。
(一)执法检查监督功能在法律实施方面的体现
根据监督法第一章第五条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1.抓住执法检查中不按法律实施的问题进行监督。执法检查实践中一旦发现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将反馈给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出质疑或批评,责令依法整改。
2.围绕当次执法检查的侧重点开展检查监督。人大执法检查常常根据党委决策部署或民众关切事项而侧重相关法条、制度,在执法检查中抓关键抓薄弱,有的放矢形成监督压力。
3.执法检查对法律中“政策性规范”的执行进行检查监督。一些法律中规定的国家方针政策性条文,在行政诉讼中很少或未被援引,进而使得法院也无具体媒质督促这些政策性规范有效落实,执法检查授予人大广泛的对法律实施机关的监督权力,对执法领域的依法行政是一种互补。
4.执法检查的法律巡视作用促使人大监督更为主动。人大执法检查拥有的“巡视”意味,使得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的启动和实施中更具有主导权,这加大对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履职的“督”之力度和范畴。
5.通过执法检查监督消除执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不足。法律的有效落实需要一套完善的执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支撑,但立法过程中常在执法体制、机制与执法成本等细节上认识不充分、构建不完备。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可排査发现那些影响执法效果的环节和要件,提出完善建议。
(二)执法检查监督功能在保证法律执行方面的体现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明确赋予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的职权。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实际上就是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1.监督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2.对地方各级人大而言,有针对性地对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主要是看检查对象是否遵法守法,是否依法合法,是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有无“法有授权不作为,法无授权乱作为”和违法不究的问题,从而全面对“一府两院”执法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贯彻落实。
3.通过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地方人大有权要求政府行政和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明确执法权力和职责,纠正和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本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4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引入第三者评估机制,对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具体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督促执法机关对相关问题整改落实,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正确实施。
(三)执法检查监督功能在完善法律方面的体现
《监督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法检查报告包括“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这意味着在《监督法》的制度设计上,执法检查内容应该包括评估该法的立法质量,才能提出中肯的建议,促进法律法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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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大执法检查工作中存在的短板
我国人大执法检查经过三十多年的实践与探索,越来越趋于规范化,但仍存在一些短板,如执法检查选题不够科学、执法检查主客体混淆不清、检查主体专业知识欠缺、检查重点不突出、检查方式或单一或生硬、审议意见落实不到位、整改有“粗、宽、松、软”倾向、跟踪监督“督而不力”等。
三、完善人大执法检查工作的思考及对策建议
人大执法检查立足于人大独特的政治地位,目的是要让法律制度的牙齿“咬合”紧密,提升人大监督功能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中 “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的理念和要求,成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指南。
(一)做好执法检查选题与公布检查情况,提高透明度
建设法治国家,应当常思为民之策。因此人大执法检查的选题应关注民众的需求,紧扣执法难点。为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而进行的执法检查,更具正当性。执法检查要及时公布执法检查情况,增加检查监督的透明度,有利于对执法部门形成监督压力。
(二)执法检查工作计划与立法修法计划相衔接
执法检查工作是人大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执法检查工作计划与立法修法计划相辅相成,一方面可以使执法检查监督更加有的放矢,另一方面又可使立法修法工作的开展有根有据,既相得益彰又提高人大监督工作效率。
(三)厘清执法检查主客体,摆正执法检查活动的导向
执法检查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府一委两院”不是执法检查的主体,不可把人大执法检查同一般的工作检查、行政督察相混淆。人大执法检查是问题导向型的,主要关注检查对象行为是否依法合法,因此要敢于动真碰硬发现问题,督促依法整改。
(四)执法检查引入专业人才和机构更有效能
执法检查实践中,将实施检查的法律往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为避免执法检查技术力量不足,可以请人大代表中的专业人才以充实执法检查组;也可以借用“外脑”从各界选任专家提供中立、科学的资讯以作参考,执法检查还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提高执法检查监督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五)执法检查应关注法律重要条文及规则的把握和评价
一部法律中有些法条是关键的、核心的,起着提纲挈领的作用,或有一些法条具有创设性同时又牵涉利益相关方,或有一些法条具有强制性,这些类别的法律条款往往更应列为执法检查的监督重点。
(六)执法检查方式选择以效能为准,并依法律的特点和类别调整
为使执法检查实施更有效果,执法检查方式要客观全面又具可操作性,还要丰富灵活又有所选择。可以对重大执法检查建立联动机制,采取上下联动、横向协同的做法以增强实效;可以把执法检查与人大其他监督方式组合,采用质询、询问等其它刚性手段相配合,提升人大执法检查的监督深度与广度;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不同特点开展突击检查、抽查暗访、第三方走访评估、设立举报途径等执法检查活动。
(七)领导挂帅,重大执法检查专门开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
常委会主要领导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亲自带队进行实地检查、作执法检查报告等,这些做法更能得到有关部门重视,亦有助于克服阻力,找准问题。常委会专门召开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等相关议程,则对执法检查报告意见建议的落实有更好效果。
(八)跟踪督促落实,构建执法检查“全链条”监督体系
执法检查工作经过多年实践和探索,形成了6个环节的工作流程。即“选好题、搞好组织实施、做好全面报告、认真审议、推动整改、落实情况反馈”。整个流程环环相扣,步步递进,审议环节完成之后,推动整改和跟踪监督抓落实很重要,执法检查要杜绝形式主义,持之以恒督促整改,打造“全链条”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