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向人大常委会述职吗?
(2023-07-15 12:59:07)
那么,组成人员到底能不能向常委会述职呢?
笔者认为,虽然在我们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哪一条明确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向同级人大常委会述职。但因为人大代表是由选民或选举单位选举产生,常委会组成人员是由人大代表选举产生,是“代表中的代表”。无论是主任,副主任,还是委员,作为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具有双重身份,既要以代表的身份向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负责,接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同时,也要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身份,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履行工作职责,并接受常委会的监督管理。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产生过程来看,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向代表述职;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身份看,向人大常委会述职,本身就是向人大常委会负责,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表现。这是其一。
其二,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职权,实质上是由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行使职权。从某种程度上说,一个地方人大工作开展得好不好,与之直接相关的就是常委组成人员的履职工作做得好不好。既然法律规定普通的人大代表在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力的同时,必须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那么作为由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应该向人大常委会述职。
其三,述职有利于行权个体与行权整体责任的界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人大常委会是个体与整体的关系,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履行法定职权与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人大常委会作为行权整体,它的行权行为与个体有着密切的关系,但这并不意味两者是相等的,也不意味着人大常委会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就等同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人代会报告工作。更何况个体之间还存在着差异。闭会期间,组成人员向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述职,实质上就是个体对整体,个人向组织,向权力机关,向代表大会汇报自己的工作,接受评议监督。不存在自己向自己汇报的问题。
其四,组成人员向常委会述职符合现实需要。实际工作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自己的职责认识不到位,不能很好地履职尽责,甚至连最两个月举行一次的常委会会议都参加不了,从而影响人大常委会法定职责的履行,这与其肩负的职责与使命是不适应的。出现上述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缺乏必要的监督。而开展组成人员向常委会述职的做法,正是为了弥补这方面空缺,更好地督促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人大工作,增强其责任感、使命感。
其五,组成人员向常委会述职有现成的经验可鉴。近年来,在地方人大工作中,已探索并推广了政府组成人员及“两院”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述职制度和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制度的成功经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述职也可借鉴这一做法。目前,县乡人大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已较为普遍地展开,并得到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认同,这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述职活动提供了实践经验。可见,组成人员开展向常委会述职活动已具备实践基础。
因此,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人大常委会述职,不仅是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的延伸,而且是常委会组成人员接受人大监督的有效手段,更是对人大制度建设的有益探索、创新实践,对于推动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更具有积极的意义。
所以,只要不违背现行的法律法规,不损害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常委会履职行权,有利于增强组成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性,有利于人大工作守正创新,推进工作,组成人员向常委会述职的任何尝试和努力,都应当鼓励和支持,并加以倡导,而不能以各种借口和理由予以推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