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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民旁听人大会议制度

(2023-01-18 12:54:40)

试论公民旁听人大会议制度


来源:今日头条  时间:2023-1-14


 组织公民旁听人大会议,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有益的工作尝试、探索和创新。那么,什么是公民旁听制度?为什么要建立公民旁听人大会议制度?推行公民旁听人大会议制度还存那些制约因素?如何提高公民旁听人大会议的质量和效果?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一、公民旁听人大会议的概念

旁听是指按所参加的会议、某项工作、某项活动的有关规定,与该会议、该项工作、该项活动没有法定参与关系的人员,经该会议、该项工作、该项活动的组织者批准的参与行为。旁听者既没有发言权也没有表决权,只能听取报告和听取发言者发言。

公民旁听人大会议制度,是指公民经过地方权力机关的批准,凭有效证件旁听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整个过程,并提出相关的意见的活动。

二、公民旁听人大会议的由来

旁听是民主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最早出现在司法领域, 即旁听案件庭审,是公开审判原则的基本内容。公民旁听人大会议最早可追溯到19858月,山东潍坊市人大常委会首次邀请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这是公民旁听活动在地方人大的最早实践。19894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由此开始设立旁听席,邀请工青妇及社会各界群众代表旁听常委会会议,标志着公民旁听人大会议制度正式实行。随后,各级地方人大纷纷出台旁听的规则予以效仿。目前,全国已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实行了公民旁听制度,一些地方人大,如北京市、深圳市、大连市、武汉市等地的人大常委会,已做到普通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据了解,全国约有五十多个市(县、区)实行了这项制度,并组织开展了公民旁听人大会议活动。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大对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作了积极的探索,并在探索的基础上对公民旁听进行了规范化。比如,2000年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2003年山东省通过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等。这些法规都对公民旁听的申请手续、旁听会议的范围、旁听资格、旁听人数、旁听经费问题和旁听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处理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省级人大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形式规定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有:黑龙江、安徽、山东等。这些地方性法规对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的申请手续、旁听公民资格、旁听会议范围、旁听公民人数及旁听公民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为保证公民旁听的秩序,充分发挥公民旁听的作用,他们制定了相应规则,对公民旁听作出规范。一般作法是,公民若想旁听某次常委会会议,首先要持有效身份证件提前报名,人大办事机构按照规定的旁听条件和旁听席座位数多少,确定旁听人员。在旁听中,旁听人员可以了解议案的内容、审议的情况和表决结果等,但不得妨碍会议的正常进行。旁听后,人大办事机构组织旁听人员召开座谈会,听取和征求他们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和建议。

三、公民旁听人大会议的要义

1、从法律依据上讲,公民旁听符合宪法精神。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公民旁听作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和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监督的一种形式,体现了我国宪法的精神,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源于人民的授权,因而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有效贯彻宪法权在于民原则。

 2、从政治理论上讲,公民旁听符合党的主张。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们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巩固和发展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同时强调要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拓展民主渠道,丰富民主形式,确保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保证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实施公民旁听制度,拓宽了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民主渠道,保障了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发展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符合党的主张,是贯彻落实党的坚持人民至上执政纲领的具体实践。

3.从现实意义上讲,公民旁听符合人民意愿。公民旁听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架起了各级人大加强与公民联系的桥梁,为公民直接了解国家权力机关工作内容和运作方式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可以促进人大常委会与公民之间的互动交流,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有利于推进人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审议意见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心愿。实践证明,实施公民旁听制度,是近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完善人大会议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反映民意的重要渠道,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形式之一,有效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增加人大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了公民国家主人翁意识,行使了当家作主权利。

4.从发展民主政治的大势看,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民主制度成熟的一个标志,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形式之一。纵观世界上的各种民主体制,议会旁听制度是一个基本的、不可缺少的内容,是体现政治的透明度、决策的公开性和公民的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现在不少国家,将议会旁听制度作为会议不可或缺的内容,一些国家在这方面已经发展得相当成熟,无论是软件还是硬件建设都十分到位。例如,德国联邦议会每年为成千上万的旁听者敞开大门,并设有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参观和旁听事宜,欲旁听者可在议会旁听服务处进行登记。在我国,人大是实现公众政治参与的重要平台,人代会是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大事,设立旁听席,接受社会各界人士旁听会议,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密切人大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增加人大工作的透明度,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并监督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而实行的一种有效制度措施,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目标要求相一致,具有广泛性、普遍性。

四、推行公民旁听人大会议制度的作用

  公民旁听人大会议这一制度的实施,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广泛地听取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实行民主、科学决策,增加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工作透明度,让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权力机关的运行方式和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知政权,密切人大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0多年实践证明,公民旁听人大会议,是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表现;实行公民旁听人大会议制度产生了良好社会效果。具体表现在:

一是拓宽了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激发了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参与意识和当家作主的主人翁意识,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民主意识和人大意识。

二是公民通过旁听,了解国家权力机关相应决策制定过程,增强了人大会议的透明度,有利于人民群众了解人大工作,推进权力运行的公开化、透明化,进一步宣传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是增强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责任感,有利于提高常委会的审议质量和整体工作水平,进一步促进了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工作。

四是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打通了人大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更为便捷的渠道,在参加过旁听的公民看来,人大与百姓的距离更近了。

五是提升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望 ,拉近了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推动了党和政府工作的落实,实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加快了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五、实行公民旁听人大会议制度的制约因素

从多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实行公民旁听人大会议制度的具体实践来看,仍存在一些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立法工作滞后,普及面不广。对于人大会议是否设置旁听席,我国至今没有一个全国性的法律规定,地方也基本没有形成法规,各地只是见机行事,做法也不尽相同,容易被理解为一种临时性的工作,公民的参与愿望和热情受到影响。目前在县乡两级人大出台并实施公民旁听人大会议的制度办法不够完善,在人代会上设置旁听席的很少,且未见在新闻媒体报道过,很多市民根本不知道有这回事,或不了解旁听制度的有关内容,主动报名参与的人很少。

2.各地旁听制度具体规定有所不同,对旁听的限制过多。一是年龄和名额的限制。如大部分只允许年满18周岁的人员参加,名额设定上限等。二是身份的限制。有的地方只允许本市居民参加,有的地方规定只要是在本市居住满1年的中国公民都可申请。而大部分地方还对外国公民关起大门。三是报名手续的限制。如规定公民只可到指定的几个单位报名,审查手续过于严格等,造成一些特殊群体难以申请;也容易让人产生错觉,以为这些名额基本是内定的。四是旁听范围的限制。规定旁听人员只可旁听大会的全体会议,即是听取几大报告,不允许旁听审议过程、选举议程等。不少人认为几大报告会后就公布了,没有必要去赶这个早市。因不能“全程旁听”,极大地挫伤了公民申请旁听的积极性。

3.保障落实不到位,对旁听人员意见建议的处理不重视。对于组织公民旁听人大会议,一般由大会秘书处和办公室负责,但由于没有专门的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服务保障不到位,冷落旁听人员的现象时有发生;还有就是除了旁听人员不允许旁听审议过程、不能参与讨论外,旁听人员在座谈会上的发言或书面建议也是未得到足够重视的。如一些旁听人员会前还专门进行社会调查,并向大会秘书处提交书面建议。但会后这些意见和建议却不了了之,没有回应,久而久之,使旁听人员感到不被重视,对旁听越来越没有兴趣。以致后来报名旁听人大会议人数越来越少,只能流于形式,效果不佳。

六、改进和完善公民旁听人大会议制度的措施

为了进一步发挥旁听制度的作用,促进公民旁听人大会议规范化、常态化,可考虑从以下六方面加以改进:

1.加快公民旁听人大会议制度的立法工作。对人大会议是否设置旁听席,我国至今没有全国性的法律规定。对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否设置旁听席,尚无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定和要求。基于旁听制度已在全国普遍推行、意义又十分重要的实际,建议全国和地方人大应加快公民旁听制度的立法或规范性文件制订。如果全国人大难以统一立法,可由各地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加以细化。至于一些因各地情况不同而不易明确的做法,如资格规定、报名手续、权利保障等,各地也可立为地方法规或把它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固定下来,使之更加规范化,以便使公民旁听制度在全国得到良好推行。

2.进一步扩大旁听人员范围。针对有的地方报名人员不足的现象,建议适当放宽旁听公民的人员范围和人数限制。凡是我国公民或往来我国的外国公民,只要有旁听意愿并依正当渠道申请都可以参加旁听。为了扩大影响,可适当增加旁听公民的数额,采取指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街道、部队推荐部分公民代表旁听,也可有侧重、有针对性地邀请有关人员旁听,必要时,也可安排中小学生参加旁听。每次举行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应在当地新闻媒体发消息并对外公布,让群众知道以后每次人大会议都可以申请旁听,以吸引更多的公民自觉参与到这项政治活动中来。

3.改进报名方式。建议今后实行委托登记、自主报名、特别邀请三者相结合的办法:委托部分单位接受报名,允许其从内部推荐合适人选,并适当增加大中院校、外事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种协会等为受委托单位,名额相对固定,这样可以保证每次会议都有一定数量的人员旁听,防止出现冷场;同时允许社会各界人士自主到人大机关报名,适当增加名额,取消要有人大代表介绍等限制,尽量简化手续,只要身份、目的清楚即可批准,以吸纳更多来自不同层面尤其是一些弱势群体的公民旁听,使会议能够听到方方面面的声音;另外再给人大机关各部门分配一定的名额,由他们根据平时的工作联系和需要,邀请某方面的代表或专家旁听,进一步提高旁听人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由于自主报名人数的不稳定性,建议对每次旁听人数不设上下限,以“若干名”为妥,由大会筹备处视当时情况而定。对已申请,但因名额限制不能参加本次会议旁听的,应主动说明情况,并优先安排参加下次会议旁听。

4.放宽旁听内容的限制。据了解,国外议会是向公民全过程公开的,有利于保障公民对民主政治行使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因此,在我国,无论是人大全体会议还是分组审议或选举程序,还是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等,建议都允许旁听,让公民更大程度参与国家权力机关的运作过程。同时建议必要时可以准许旁听人员代表在旁听分组审议时作简短发言,便于人大代表与旁听人员直接交流,也利于列席会议的“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更广泛听取群众的呼声。如果旁听人员的意见、建议有人大代表附议,就可以作为代表的审议意见予以记录整理,使审议意见更加完善而又不违反原则。

5.重视旁听人员意见和建议的处理。公民能否在参与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的权益,是决定他们参与包括人大会议旁听在内的各种参政议政活动积极性的关键,这是广大公民的期待所在。为此建议各级人大应坚持召开座谈会的做法,并在会前给旁听人员发“征求意见表”,让他们填写意见建议,会中集中交大会秘书处处理;对很有价值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如能反馈最好。并建议每次座谈会都要有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的负责同志出席听取意见,并有工作人员作记录,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旁听制度不是搞形式,走过场。还可将旁听人员的意见建议整理成大会简报,作为反映社情民意的信息参阅件,进一步提高大会的质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公民在旁听会议时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要整理分类认真处理。对关系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能采纳的要积极采纳,有的可吸收到会议审议意见中,并抓好督促落实;对给人大机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研究吸纳,改进工作;对给其他国家机关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及时转交有关国家机关,并认真督促办理。对一些不可行的意见,要向旁听公民做出必要的解释,取得他们的理解;对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要及时向旁听公民反馈,从而使公民旁听更具活力,更具实效。

6.加强对旁听人员的管理与服务。一是要有专门的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组织落实公民旁听工作,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二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建立旁听公民与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的联系机制,在召开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时,应安排部分代表、委员与旁听公民座谈讨论,形成互动,使代表、委员把自己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下,履职时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真正成为人民利益的代言人。三是建立信息化的网络报名平台,规范组织工作,通过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变被动受理为主动服务。四是要充分保障旁听公民的权利。要给旁听公民提供必要的会议材料,让其了解会议工作的概况,热情回答他们的询问,征询他们的意见。大会秘书处和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妥善安排公民旁听的有关事宜,会前,把会议材料发给旁听公民,使他们对会议议题有更全面的了解;会上,安排常委会有关领导专门听取旁听公民的发言。五是要加强旁听人员的动机审查与纪律约束,对于个别旁听公民不服管理,扰乱会场秩序,散发与会议无关的材料,或者假借发言,故意中伤他人的行为要及时制止,避免意外情况的发生,影响会议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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