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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的执法检查情况需要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吗?

(2023-01-14 11:40:02)
受委托的执法检查情况需要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吗?

             来源:今日头条  时间:2023-1-10

 目前,在人大工作的实践中,对于受委托的人大常委会的检查情况是否需要本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后才报送,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以人大常委会名义报送的检查情况必须由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一种观点认为,受委托的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形成的检查情况直接以人大常委会的名义书面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即可,不需要下级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

那么,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受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委托的执法检查情况,到底应该、不应该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有无必要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上通过呢?

笔者认为,按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和地方人大工作的惯例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受委托的执法检查报告不需要、也没必要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这是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和要求的是,受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需要上报的是执法检查情况,而不是执法检查报告。同时明确,受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即受委托的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形成的检查情况直接以人大常委会的名义书面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符合监督法的规定要求,不需要下级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这是其一。

其二,应当清楚,下一级人大常委会是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协助开展的执法检查。这里的执法检查,提请会议审议的主体是上一级人大常委会,而非下级人大常委会。下级人大常委会只是一种协助义务,只需协助搞好执法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直接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换句话说,只要委托报送检查情况书面材料,能为上级人大常委会全面掌握法律法规在本地贯彻实施情况、为上级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起草执法检查报告提供参考材料,这就达到了委托执法检查的目的,没必要非要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其三,从实践看,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实际上是下级协助上级开展执法检查,一般是涉及那个工作委员会,就由那个工委会对口负责,并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形成书面检查情况的书面报告,只需经相关领导或主任会议审定,就可以人大常委会的名义直接上报,没有在上报前再提交常委会讨论通过法定程序和工作要求。也就是说,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形成的书面汇报材料,不必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讨论。会议审议与否,并不影响向上报送材料和执法检查的结果。因而则无需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其四,下级受委托开展的执法检查,不是本级人大常委会当年安排的监督议题和执法检查项目,也不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直接工作,仅仅是受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对本区域内的某项法律贯彻实施情况组织进行执法检查,其内容项目即题目也是上级人大常委会确定的。在此情况下,将不是本级人大常委会当年安排的执法检查和监督议题,随意纳入常委会审议的范畴,不仅要增加会议内容,枉费时间精力,还会冲淡原有会议主题,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冒然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既不合常规,也会引起争议。意义实在不大,也没必要。

   综上所述,法律没有规定受委托的执法检查报告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更没有这样的程序要求。所以,受委托的下级人大常委会在协助上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之后,形成的书面检查情况报告,只需经相关领导或主任会议审定即可以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名义报送上级人大常委会就行了。因此,没有必要再为受委托的执法检查报告上不上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不通过的问题而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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