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补选能调配其他乡镇出缺代表的名额吗?
(2022-11-17 13:34:17)代表补选能调配其他乡镇出缺代表的名额吗?
那么在补选该书记为县人大代表时,到底能不能调配其他乡镇出缺代表的名额呢?
笔者认为,代表补选应严格审查选区或选举单位代表有没有出缺,坚持哪里出缺在哪里补选,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不能随意调配其他乡镇出缺代表的名额。
选举法第九章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按照这一规定和要求,代表出缺的补选,应在代表出现空缺的情况下,坚持缺一补一原则,即缺什么补什么,出现那方面结构的代表空缺,就补选那方面的代表,那个选区出现缺额,就在那个选区补选,以保持代表的合理结构,保持代表的广泛性。
再让我们回过头来看看某镇党委书记是县人大代表,组织调其到县城工作,组织又任命一名新的镇党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是否有必要补选新任党委书记为县人大代表?在笔者看来,这位新任镇党委书记是否选举为县人大代表,取决于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本选举单位或选区出现了代表出缺的情况;二是根据工作需要,确实有必要补选新任党委书记为县人大代表。
从现在反映的情况看,某镇党委书记是县人大代表,后调其到县城工作,组织又任命一名新的镇党委书记。原任镇党委书记调到县城工作,未脱离本行政区域,不符合代表资格终止的条件,只要本人未提出辞职,不能擅自终止其代表资格,启动对新任镇党委书记的补选程序,因为该镇并未出现代表出缺的情况,无法进行补选。
同时恰好其他乡镇县人大代表有出缺,这时县人大常委会则把其他乡镇出缺代表的名额调配到该乡镇,进行补选。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违法的。因为依照法律规定,代表补选一般按照缺一补一原则,即那个选区出现缺额,就在那个选区补选,其他乡镇县人大代表出现空缺,应在其他乡镇补选,不能把其他乡镇出缺代表的名额调配到该乡镇进行补选。假若以其他乡镇县人大代表出现空缺为由,就能随意把其他乡镇出缺代表的名额调配到该乡镇,那么请问,在本镇每个选区都已经选举出自己选区的代表,任期内没有选区代表出现空缺的情况下,
新调过来的代表名额应放哪个选区进行补选?原有的代表结构比例又该如何保证?很明显,这些问题从法理上说不过去,因而不能这样做,如果非要这样做,不仅选举程序违法,其结果也是非法的、无效的。所以,必须严禁把另一个选区的出缺,拿到这个选区进行补选。
当然,这里考虑到原镇党委书记是县人大代表,已调其到县城工作,组织又任命一名新的镇党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实有必要选举新任党委书记为县人大代表。鉴于原党委书记已调走,已不适应再当人大代表,可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再依照法律程序,补选新任党委书记为县人大代表。这样做,既合乎法律规定,又合情合理,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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