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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再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不妥

(2022-10-20 21:43:03)
人大常委会再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不妥

                       来源:今日头条 时间:2021--10-20


    朋友圈有人大工作者介绍,该市人大常委会将按惯例授予一外籍华人“荣誉市民”称号,以表彰其为推动该市经济社会发展所做出的特殊贡献。对此,有人认为不妥!因为,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已取消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的职权;但该人大工作者认为,该市有“荣誉市民”称号授予的相关办法,市人大常委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并无不妥。那么,该市人大常委会到底能不能再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呢?

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承认,多年来,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等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许多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荣誉称号授予办法,并依法对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普通公民,以及外国友人授予荣誉称号,有利于调动城乡广大干部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弘扬社会正能量,加强对外交流,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事业的更好发展。

其次,从法理上讲,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授予某个集体或个人的荣誉称号是地方最高荣誉称号,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职行权,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体现人民意志,实现当家作主的有效载体,是各级人大实现法定权力、增强人大权威的重要途径。按照以往的人大法律制度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有权授予地方荣誉称号,并依据“荣誉市民”称号授予的相关办法,可以对外国友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践证明并无不妥。

其三,根据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今后不再有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职权。因为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正地方组织法时,直接取消并删除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这项职权。这就意味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此后不再有“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的法定职权了,其先前制定的地方荣誉称号授予办法亦应同时废止,不能再行使这项职权。如果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执意再“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就有与地方组织法相抵触之嫌,从法理上说不过去。

因此,在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直接取消并删除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这项职权的情况下,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不能也无权决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很明显,该市人大常委会将按惯例和“荣誉市民”称号授予的相关办法再授予一外籍华人“荣誉市民”称号,有违法律规定,是不合适、不妥当的,其结果也是无效的,依法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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